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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以在北極做什麼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4日 0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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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有關北極政治與法律問題研究處於沉寂狀態,遠遜於同處“極地”概念下的南極。

  這裡固有自然環境因素之影響,但更重要的原因在於中國對北極的認知:北極與南極不同,南極為開放式的大陸,歷史上並無原住民和國家有效統治,其國際法地位也在南極條約體系中得以明確約定;北極則為環北極國家的陸地或島嶼所環繞,處於“封閉”狀態。基於這樣的認知和心態,中國不願過多地介入北極事務。近年來,中國對北極事務的重視始於環北極國家對北極權益的爭奪,與之相關的法律與政治問題研究也就成為學界關注的熱點與亮點。

  作為《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的締約國,中國有權進出該群島地區從事科研及條約允許的其他活動。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中國有權進入北極公海地區進行科研等活動,並享有對北極公海地區和區域的相關權利。

  中國在北極的活動

  1990年代中期以後,中國開始逐漸介入北極國際事務,主要關注北極考察與研究,少量出於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在北極的主要活動方式是科學考察。

  中國從1990年開始著手北極科學考察準備工作,至今已完成了四次北極科學考察。1996年正式加入北極國際科學委員會。2004年在北極地區建立了中國第一個北極科學考察站“黃河站”,實施了站區科學考察工作。2005年,中國舉辦了北極科學高峰周會議,發起組織成立了“太平洋北極工作組”,並順利當選成為新奧爾松科學管理委員會北極實驗室諮詢委員會成員。2007年成為北極理事會“特別觀察員”。

  除了官方活動外,中國科研人員採取國際合作形式,或由民間團體贊助開展了一些北極考察活動。

  中國關於北極的官方立場

  如果説早期中國政府對北極的態度只是出於“極地事業”這一大的概念出發的一種自然的選擇和佈局的話,那麼在2007年俄羅斯北極點插旗事件之後,中國政府對北極事務開始高度關注。但是基於中國“內斂韜晦”的政治傳統,中國政府最為關心的依然是和中國有著最密切聯絡的北極氣候問題、環境生態問題以及科學考察價值。

  總體上講,中國政府最關注的是北極的科研價值以及氣候變化的重大影響;尤其是後者,因為“中國作為北半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北極地區氣候環境的變化過程深刻影響著中國氣候與環境的變化,直接關係到中國的工農業生産和人民生活,開展北極科學考察對促進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對北極科考,中國政府的態度可以歸納為幾個方面:第一,中國政府對北冰洋開展海洋科學考察是中國基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相關國際法所擁有的權利,其宗旨是“和平、科學、合作、環保”。第二,中國目前高度重視北極考察工作,並且工作重心已經由初始階段的考察向研究推進。第三,中國北極科考的核心內容主要是圍繞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兩大主題展開的,就像第四次北極科學考察的主題而言,是“北極海冰快速變化的機理以及北極海洋生態系統的響應”。第四,在中國政府的“十二五規劃”當中,提出了“深入開展極地關鍵地區和領域的科學考察與研究”的計劃和建設“極地考察強國”的目標。

  對於北極法律秩序,中國政府認為現有的國際海洋法體系已經覆蓋到了和北極事務有關的各項基本問題,包括海域劃界、海洋環境保護、航行、海洋科研等等,為處理北極的各項問題提供了“法律基礎”。

  中國政府目前最重視的就是北極理事會這一平臺及相關事務。中國希望可以儘早明確自身在北極理事會中的身份問題,“希望理事會儘早就觀察員國家的作用和接受新觀察員問題做出決定”,並且希望可以最終以北極理事會為平臺,“形成北極地區國家與非北極地區國家密切合作、良性互動、共同解決跨區域問題的合作模式。”


  中國學界對北極法律問題的認識:以海洋法為視角

  中國學界自2007年插旗事件始高度關注並全面開展北極軟科學研究,此後依託政府主管極地考察機構及其研究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形成了若干研究平臺,以中國對北極事務參與為核心,先後形成了一系列以研究報告和論文形式為主的研究成果。

  □ 北極的國際法律地位

  從總體上來説,中國學者普遍認為不應按“無主之地”或者依照“扇形原則”來認定北極的法律性質。目前來講佔主流的觀點是利用現有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提供的制度框架來確定北極的法律性質,認為北冰洋沿岸國家可以主張其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除上述區域外,北冰洋的主體部分應屬於公海或“國際海底區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前者實行公海自由原則,後者則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産”由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管理和開發,它們都不能成為國家佔有的對象。

  □ 北極法律秩序的未來走向

  由於北極法律秩序的未來走向牽扯到作為北半球大國的中國未來參與北極事務的深度和廣度,因此這一問題引起了普遍的關注和重視,簡單總結,可以分為以下三類觀點:

  第一種思路是從中國屬於北極圈外國家的立場出發,仿傚“南極模式”及“斯瓦爾巴模式”,主張在北極建立類似南極條約體系模式。

  第二種思路是建立“北極特定模式”,即根據北極的特殊情況在北極建立一個特別的“北極條約”。

  第三種思路則是“發展海洋法公約模式”,也是筆者所認可的一種模式,即充分利用現有的國際海洋法的制度框架,發展出可以適用於北極的特有制度和規則來解決相關問題。

  □ 北極環境保護與氣候變化法律問題

  由於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均屬於低度政治領域,又屬於中國政府對北極高度關注的領域,因此中國法學界也對此展開了一些相關的研究。

  中國的北極權益主張:以氣候變化為核心

  2011年初,挪威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的研究員琳達雅各布森撰寫了《中國為無冰北極進行準備》的研究報告,引起了巨大的反響。這篇研究報告雖然不帶有官方性質,但是卻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被視為西方國家特別是北冰洋沿岸國家對於中國北極戰略以及相應的對於北極權益的主張的代表性解讀。在這部報告的第一部分,琳達強調了中國對北極地區日漸增加的興趣;在第二部分中,指出有一些中國學者注意到了北極水域因海冰融解帶來的商業和戰略價值,並敦促中國政府關注這一點;在第三部分中,琳達認為中國正在小心翼翼地探索一條通向北極之路,“中國確實已經有了一個清晰的北極日程”。

  實際上,琳達的報告對於中國北極權益主張的解讀確有偏頗之處。報告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於琳達在選取材料時過多地考量了中國較為激進的學者尤其是非法學背景學者的主張和論述。這些學者的研究有一些共同之處,一方面基本上都是強調北極的“全球公域”、“人類共同遺産”屬性或者力主今後應當將北極定位於“全球公域”、“人類共同遺産”,從而使北極成為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中國當然有其中的一份;另一方面過度擴大中國北極權益的範圍,幾乎將北極問題的全部因素都與中國的潛在利益相聯絡。

  冷靜地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雖然北極的海域劃分、科學研究價值、環境生態變化、礦産生物資源開發、航道利用、軍事安全價值都和中國有一定的關聯,但是其中最值得中國關注,也是中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可以關注的主要權益所在,除了科考之外,只有氣候變化事務,而並非是琳達所揣測的以“北極人類共享”為基礎的“北極日程”,或是國內一些學者所主張的“北極航運”、“資源開發”和“軍事價值”。其原因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 客觀因素:北極氣候變化

  來自北極地區的寒流,一般是經西北部、北部和東部三條路徑進入中國境內,對中國工農業生産、人民生活和工程建設帶來重大影響及危害。而與氣候變化相關聯的海冰狀況的改變,也會對局地的能量收支和天氣氣候狀況産生影響,進而對中國乃至全球的氣候變化産生影響。由此可見,北極地區氣候變化絕不僅僅是一個地區性問題,而是全球性議題,而且同中國緊密相關。

  另外,就現有的北極事務而言,很多問題都源起于北極氣候變化。航道利用與管轄問題源起于氣候變化引起的海冰融化,從而使通航成為可能;氣候變化對北極生態産生巨大消極影響,引發生態保護和漁業資源養護問題;海冰減少和融化還將使北極地區的自然資源更容易獲得,從而引發對大陸架和海域的爭奪。

  □ 主觀因素:中國的必然選擇

  首先,從中國的北極規劃來看,最為關心的問題是北極氣候變化帶給中國的影響,目前的科研活動也主要是圍繞氣候變化展開的;其次,從中國參與北極事務的實際情況來看,話語權和影響力有限,參與領域基本集中于科研,另外北冰洋沿岸國家對於中國參與北極事務實際上抱著近乎于“警覺”的態度,中國尚未跨過最基本的“門檻”;再次,中國在北極缺乏共同利益訴求和立場的合作夥伴和穩定的合作模式,這樣也使得中國在北極事務區域合作舞臺上顯得形單影隻,並進一步限制了我國的影響力。

  因此,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想要克服上述困境,氣候變化無疑是中國最好的切入點。一方面北極氣候變化在客觀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都有著重要影響,並且中國的氣候變化治理行動也將對北極産生重要影響;另一方面,氣候變化事務屬於低度政治領域,可以讓北冰洋沿岸各國更好接納包括中國在內的相關國家參與其中。此外,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則和理論也為這一途徑提供了制度基礎。

  □ 新的視角:“人類共同關注事項”

  近年來國際法特別是國際環境法的發展為我們提供了另一種思路,即“人類共同關注事項”,這一概念最早恰是出現在氣候變化領域。

  北極是應對氣候變化中極重要一環,北極氣候變化也應屬於“全球共同關注事項”,這一概念可以成為中國在相關的北極國際事務上參與的依據和基礎。在氣候變化的視野之下,與之保護有關的法律問題,例如北極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航道利用、漁業資源管理、原住民權利等的部分內容可以考慮被納入到全球氣候變化磋商的討論之中。在氣候變化主題下,很多矛盾迎刃而解,北冰洋沿岸國家的主權和主權權利可以得到充分尊重,各國基於其主權管轄範圍、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對於北極氣候變化事務承擔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北冰洋沿岸國家可以在這一議題中發揮主導作用並且注意將更多地極地外國家“團結”進來,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可以共同分擔保護北極氣候的責任和義務。並且這一主題既可以將其他北極問題聯絡起來,同時又不觸及其他北極核心權益的分配。

  因此,從中國的現實出發,中國的北極權益主要應定位於科學考察以及對北極事務的“基本參與權”之上。這不僅是中國政府的現有立場,同時也應是相關研究的基點。

  中國對北極事務的“基本參與權”,應當以“北極氣候變化”為切入點,利用這一“全球共同關注事項”展開。中國可以在北極事務戰略規劃中進一步明確“氣候變化”這一核心主題,並且儘快推出相應的北極考察活動管理條例,以表明對北極問題的基本立場以及對北極權益的基本主張;在國際事務中,中國可以考慮在“近北極國家”的理念下,以氣候變化治理為核心,同歐盟、俄羅斯、加拿大、美國等展開闔作,這一合作機制還可以吸納其他北半球氣體排放大國參與。

  (作者為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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