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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院首次支持求死權 立法空白致患者出國尋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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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安樂死”的爭議已經有數十年的歷史,但至今仍未有定論。實施安樂死的醫生或者親屬,按照英國1961年制定的有關自殺法案,都有謀殺的嫌疑。英國男子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癱瘓,想要醫生幫助他結束生命。英國高等法院最近判處他有權“尋死”

  絕症患者的求死之路

  現年58歲的尼克林森2005年因中風患上了“閉鎖綜合症”。這種疾病使他雖然神智清醒,卻全身癱瘓,連自殺都無可能。所以,他一直尋求法庭保護任何願意幫助他結束生命的醫生。但英國司法部認為,如果法庭作出這樣的裁決,將改變英國涉及謀殺的法律條規。

  這次英國高等法院的裁決意味著,尼克林森的“求死權”案將展開全面的聆訊,醫學方面的證據也將提交給法庭。

  在法庭作出這一裁決後,尼克林森的妻子在英國廣播公司一個電臺節目中宣讀了他的聲明。聲明説,非常欣慰地看到法庭將審理協助他人死亡的問題。聲明稱:“21世紀的醫學仍然轄制于20世紀的死亡觀念,這再也不能讓人接受了。”目前,尼克林森只能通過一個特製的電子板與人溝通,他説在這一裁決之前,他的生命“乏味、痛苦、剝奪了意義、沒有尊嚴、無法忍受”。

  雖然英國高院對此作出了判決,但尼科林森的“求死之路”依然很漫長。如何為他執行死亡,以及使用何種藥品實施死亡,這都是下一步需要解決的問題。

  安樂死的立法困境

  “安樂死”之路如此漫長,實際上是意料之中的事。儘管對“安樂死”的爭議已經有數十年的歷史,但至今仍然未有定論。首先,實施安樂死的醫生或者親屬,按照英國1961年制定的自殺法案,都有謀殺的嫌疑。自殺定義為“自行了斷”,任何由別人提供協助的“自殺”都被認定為“謀殺”,而提供幫助的人即是“兇手”,判刑可長達14年之久。究竟應該由誰來實施安樂死,至今在英國尚無先例可循。

  其次,此案涉及到了人類擁有的最基本的兩種權利,即生存權利和對自己身體的處置權之間的矛盾和衝突。英國人對“安樂死”分成兩大陣營。贊成的一派認為,人不但有活的權利,其對死的選擇也應受到尊重,多數身患絕症已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安樂死”是安詳的解脫,幫他(她)解脫的醫生、親屬都應受到尊重,而不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反對的一派卻認為:“我們不能糟蹋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如果法院開了先河,這將使聖潔的生命變得荒謬。”

  一些醫學和法律專家認為,眼下,在許多國家,安樂死從醫學、法律的角度都是不被允許的。然而,考慮到導致人們死亡的原因正由原來的以傳染病為主,轉向以癌症、心腦血管及老年性疾病為主,進行“安樂死”的潛在需要客觀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儘快立法加以確認規範,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對社會、病人、家屬都有利;反之,如果立法不規範,就可能給謀殺犯罪及推卸醫療事故造成可乘之機。

  立法空白致出國求死

  關於英國安樂死的案件,近年來屢見不鮮。英國婦女黛比普爾迪,于1995年被確診患有多發性硬化症,這種病讓她逐漸喪失運動功能、感覺功能甚至排泄功能。黛比不想繼續這種沒有尊嚴的生活,她想由她丈夫歐馬-普恩特幫助她出國,並接受安樂死。因此,她向英國上議院請求裁決:假如她丈夫歐馬-普恩特幫助她出國接受安樂死是否會被起訴。她還提出就“協助自殺”重新進行司法解釋的要求。2009年7月30日,黛比接到了盼望已久的裁決,英國上議院決定,“可以接受”黛比家人協助她自殺的行為。

  事實上,普爾迪並非英國第一個要求對《自殺法》重新進行司法解釋的人。2001年,絕症患者戴安娜-普雷迪也曾提起過類似的請求,但被法院駁回。

  黛比普爾迪事件的出現,表明英國開始對安樂死的態度有所緩和。由於安樂死一直沒有在英國合法化,導致眾多英國病人不得不出國“求死”。一個總部設在瑞士、名為“尊嚴”(Dignitas)的組織已經幫助數十名英國公民實施安樂死。在英國,他們擁有近800名成員。與其他西歐國家相比,英國法律對安樂死更為嚴苛,尋求海外幫助的辦法也存在困難。首先,安樂死必須在瑞士實施,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嚴重,出國旅行非常困難,陪同病人出國“求死”的家屬或朋友回到英國將面臨起訴。但至今為止,政府方面的法律官員已經承認,為此目的出國的人不會面臨起訴。

  各國立法態度不一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現代的安樂死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美國俄勒岡州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地區。1994年11月,該州經過公民投票決定有條件准許“安樂死”,而條件是醫生證實患者僅剩不到6個月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樂死”要求的心智慧力。如果病人的情況符合條件,他們將得到一張處方,憑處方購得足量致死的藥物,然後自行服用。法律禁止家屬或朋友幫助患者自殺,同時禁止醫生使用針劑或者一氧化碳實施“安樂死”。200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6對3票的裁決,支持俄勒岡州1994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2008年11月,美國華盛頓州成為繼俄勒岡之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但目前為止,美國絕大多數州都禁止“安樂死”。

  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是荷蘭,該國議會于2001年11月29日通過“安樂死法令”,只有滿足眾多前提條件,醫生才能按病人的要求為其實施“安樂死”。此後,比利時也立法承認“安樂死”合法化。

  另一個對“安樂死”持寬容態度的國家是瑞士,瑞士刑法規定,只對“出於利己的動機而唆使或幫助他人自殺的人”,才追究刑事責任。瑞士醫生可在滿足兩個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為那些希望結束自己生命的人提供所需的自殺藥物與設備,而不構成犯罪:其一,該患者已被確診沒有治愈的希望,並且自殺行為是由患者自己實施;其二,醫生並沒有從協助自殺的行為中直接獲利。相關的統計數據顯示,每年約有200人在蘇黎世通過“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其中大部分是身患絕症的外國人。

  安樂死在各國都或明或暗地存在著,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實施有條件的安樂死或許會是法治發展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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