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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和繼母對簿公堂爭房産 遺囑合法有效房産歸繼母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1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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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1月20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丈夫去世,妻子季英英(化名)仍然生活在産權屬夫妻共有的806室內,不料卻引起了繼子姜某的不滿。姜某提出806室的房産應有自己1/4的份額。在法庭上,季英英提交了丈夫寫下的“所有財産歸妻子所有”的遺囑,終致一錘定音。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位於浦江鎮上的一套房屋的之産權歸季英英所有的一審判決。

  父親再婚添置房子

  家住閔行區浦江鎮上的姜先生雖與陳女士有秦晉之好,並生育了兒子姜某。但終因性情不合,難以白頭偕老,于1972年離婚。當時,兒子姜某尚幼,姜先生也無心再娶,一心一意將姜某撫養長大。一晃已是30多年過去,兒子也早已成家立業。這下,姜先生靜下心來,考慮自己的老來伴問題。

  2006年時,一位來自河南的女子季英英走進了他的視線。兩人雖均係離婚一族,但談吐間互有愛慕之情。於是乎,姜先生和季英英于2008年登記結婚,發誓共度余生。婚後第二年,姜先生作為承租人的一套位於盧灣區的房屋適逢動遷,根據規定,安置對象為姜先生、季英英和姜某3人,共獲得動遷安置款91萬餘元。憑著這筆鉅資,他們一家共同申購了安置房2套。兩套房産分別歸季英英夫婦和姜某所有。應該説,家中如此進行重大財産的分配,尚在情理之中,左鄰右舍及親朋好友對此均視為公平合理。

  父親病故兒子爭産

  姜先生在安排好家中的安置大事後,卻因過於勞累,發覺自己已經疾病纏身,可能不久於人世。念在與季英英夫妻一場,得到照顧不少,便趁現在清醒之時,將家中財産進行分配,以謝季英英之夫妻情份。2009年10月,姜先生請來家坊鄰居兩人作為見證人,並自書遺囑。遺囑的主要內容是,自己百年之後,所有的一切房産財産全部歸妻子季英英所有。一年後,姜先生終因疾病不治,離妻而去。

  姜先生的去世在給妻子和兒子帶來悲痛的同時,也在家庭之中掀起了爭房奪財的大戰。姜某認為,登記在父親和繼母名下的806室源於父親承租房屋的動遷而取得,且父親還遺下現金和首飾等物。作為父親的遺産,自己應該得到其中的1/4,即應得到806室的1/4産權和應分得折價款1.5萬元。

  對於繼子的要求,季英英認為實在無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持亡夫姜先生留下的遺囑,將姜某訴至法庭,要求判決806室房屋産權歸自己所有。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她向法庭提交了丈夫立下的遺囑1份。

  繼母持遺囑獲支持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産,除有約定的以外,若分割遺産,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本案中,因806室登記的權利人是姜先生與季英英,且二人均為動遷安置對象,故二人應各佔該房屋的50%産權,即姜先生遺産為此房屋的一半産權。雖姜某辯稱其父尚有其他遺産,但此意見未得到季英英認可,其也未有依據證實其主張,故此辯稱不予採信。

  季英英和姜某雖均係姜先生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但因姜先生生前已立下遺囑,且姜某未有相反證據推翻此遺囑,故確認此遺囑合法有效。現季英英依此主張其權利,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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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