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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信用卡賺錢 租客失蹤留下5萬元賬單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09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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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一男子黃某為了賺錢,將自己的兩張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本想按透支金額的1%收取好處費,結果牟利不成卻要“買”下近5萬元的“單”。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經偵大隊將黃某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08年11月和12月,44歲的黃某分別向三明工商銀行的兩個分行申請辦理了牡丹信用卡各一張。之後,黃某經朋友介紹,將兩張信用卡借給一名自稱是“任某”的男子,然後按透支金額的1%收取好處費。

  剛開始,“任某”還會按時還款,可是到了2010年初,“任某”就失蹤了。

  此後,黃某多次接到銀行工作人員的電話、短信及催收單,但因其父母均生病在家,又有一個孩子要養,家庭經濟困難,他在2010年7月31日、8月18日歸還了共計3000元透支款後,再也無力償還兩張信用卡所透支的銀行本金及利息。

  截至工商銀行報案時,上述兩張信用卡共計透支銀行本金41998元,加上利息及滯納金共計44381.7元,黃某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最後被民警“請”進了公安局。目前,此案已經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介紹,根據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規定,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須真實有效,並規定不得私自將卡借給他人使用,本案中黃某私自將自己所持的信用卡借給“任某”使用,黃某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上述約定,應當負相關法律責任,並應對“任某”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欠款“買單”。

  專家解析>>

  欠款責任由持卡人承擔,其可向實際使用者追償

  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規定是否合理?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張迪律師認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便是“惡意透支”,辦理信用卡後惡意透支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銀行在開卡過程中通常都會將禁止出借的條款寫進合約,並約定因借用産生的所有損失都由持卡人承擔。這樣的條款符合信用卡本質,有利於控制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也可以保證銀行的正常經營,在申請人閱讀並表示同意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合理的。

  那麼,黃某將信用卡借給“任某”使用,透支的錢款該由誰還?

  張迪律師認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借款、還款關係,存在於銀行和開卡申請人(即持卡人)之間。銀行追究責任只需針對持卡人即可,且黃某是主動並承認了自己將卡“出租”給了他人使用,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即使持卡人將卡借給他人使用,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仍存在於持卡人和銀行之間,仍需由黃某向銀行還款,銀行有權向其催討欠款。

  但是還款後的黃某可以向“任某”進行催討,這個需要協助警方查出“任某”的真實身份方可實現,且黃某將卡租給他人使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另外,警方提醒,將自己的信用卡交由他人並告知密碼任其使用風險極大。信用卡資料都是高度機密的,如果持卡人將卡的信息透露給他人,一旦卡片被複製並盜刷,持卡人將面臨巨大損失。

熱詞:

  • 黃某
  • 出租
  • 信用卡詐騙罪
  • 男子
  • 持卡人
  • 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