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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過期食品“明示”不清晰 專家建議消費者多留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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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沒有試過在超市裏,無意中買到臨過期食品,等到回家準備享用的時候才發現?雖然食品買的時候還在保質期內,但回家一放就成了過期食品,想到因為過期,食品發黴、吃了拉肚子等均有冤無處訴,消費者難免會心裏有氣。

  今年4月1日廣州市工商局正式施行有“史上最嚴”之稱的《廣州市食品超市經營管理規範》(下面簡稱“規範”),因應這種情況,明確規定了臨過期食品需要明示等涉及食品安全經營事項。一轉眼規範實施兩個多月了,這些規定有沒有落到實處?你在逛超市的時候,臨過期食品有沒有向你“明示”自己的身份?igo記者隨機走訪了城中知名的連鎖超市,發現它們都規規矩矩地設立了專門的“臨保質期食品專區”,不過真要避免不知不覺買到臨過期食品,消費者還是要留個心眼。

  法規解讀

  遭遇臨過期食品,要怎麼辦?

  買到過期食品,理所當然可以投訴,但臨過期食品要怎樣定義?在相關法規規範下,我們遇到臨過期食品,可以怎麼辦呢?

  其實,早在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給臨過期食品給出了具體的定義:“所售食品分別按照1年以上、半年以上不足1年、90天以上不足半年、30天以上不足90天、16天以上不足30天、3天以上少於15天等不同保質期,對應按照或者不低於期滿之日前45天、20天、15天、10天、5天 、2天期限,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要求。”

  而今年實施的《廣州市食品超市經營管理規範》中第16條明確規定,食品超市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鼓勵食品超市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值得一提的是,規範所稱食品超市,是指開架售貨,集中收款,滿足消費者日常生活需要,銷售食品、食用農産品經營面積總和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下同)的商品零售企業。也就是説,除了超市,便利店、麵包蛋糕連鎖店也受監管範圍,不過附帶銷售食品的星巴克等連鎖店則不屬於這個監管範疇,它們是屬於餐飲連鎖店。

  igo記者致電消費者維權電話12315諮詢過,超市、便利店、麵包蛋糕連鎖店的臨到期商品都需要向消費者明示或者明告知,讓消費者有足夠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如果消費者買到了沒有明示的臨過期商品時,可以持消費小票和商品去超市服務台的工商維權站點“紅盾服務站”投訴——這個維權站點在大超市和大商場裏都有設置,消費者可以換取新生産商品或者取得全額退款;消費者因食用過期食品造成損失的,可向商家要求相應的賠償。如果消費者發現商品已經過期,可以撥打12315舉報,工商所會安排調查取證。

  記者探場

  大部分超市“明示”得不清晰

  在規範實施之後,城中的大型連鎖超市都有設立“臨近保質期商品專區”,但它們的位置相當“隱蔽”,消費者不仔細看,或者不是像igo記者這樣專門去找,幾乎都沒有感覺到它們的存在。

  陳阿姨住在廣衛路十幾年,一直去中旅商業城的百佳超市購物,但igo記者問她知不知道它們的“臨近保質期商品專區”在哪,陳阿姨也答不上來。igo記者仔細找了一下,發現它原來設置在食品專區的一個轉角裏,“臨近保質期”的標牌湮沒在堆起來的包裝食品裏,幾乎是看不到了。而且,貨櫃裏的臨過期商品區還不是一整個貨架,而是上面的兩排,所放的紅棗和瓶裝水,保質期到年底,也並非屬於臨到期商品範疇。華潤萬家的中山八路店也存在同樣的情況,專區設在食品區和生活用品區的交界的角落,標牌大而清晰,商品還細分為距離到期日期一個月、兩個月和三個月的,不少半價銷售,可惜在消費者來往的主要通道上卻很難看到有這個專區。

  也有的超市,會把“臨過期商品”標識放在顯眼位置,但有“雷聲大、雨聲小之嫌”。樂購超市的西門口店,在不同類型的食品區都設有“臨保質期商品”專區,乍眼看因為整一個貨架都是臨過期食品,裏面卻大部分是還有15天才到期的乳製品(保質期有21日~30日)。記者再仔細看標識,原來只有貨架最上面的一排才是臨過期商品。真空包裝的藥材、湯料區的“臨保質期商品”區裏儘是紅棗、枸杞、海藻等食材,部分要到下年才到期。這樣的標識雖然很顯眼,但跟那些“大隱隱于市”的專區一樣,給不到消費者明晰的引導。許多經過專區的人都會停下腳步看看,但真正買的人卻不多。

熱詞:

  • 過期食品
  • 保質期
  • 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