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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醫院輸液後成植物人 院方疑為免責改病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3: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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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9日訊(記者 曹峰峻 郭樹賓) 2010年3月21日23時左右,連雲港市53歲的退休女職工盧興元因患膽囊結石由該市東方醫院轉入連雲港中醫院準備進行手術治療。

  “從入院至22日中午12時左右的時間段內,醫院為我媽媽做了胸透、尿常規、彩超、心電圖等檢查,只有CT準備下午做,檢查的情況均顯示一切正常。”盧興元女兒陳靜和女婿張雲峰告訴記者,22日中午12時開始注射藥水,當天下午一共注射了四組藥水,“到了第四組剩1/5時,我媽媽就倒地出事了……”

  連雲港中醫院是國家“三甲”醫院,但在盧興元的醫療、搶救過程上確實存在管理混亂、措施不力以及同一療程編造兩份不同病歷等相關違規問題。

  盧興元從輸液突然成了植物人後,其家屬一直追“責”不放,維“權”未斷,但時間一晃兩年,至今無處“説法”!

  據家人介紹,因醫院名不符“三甲”之實,竟然無床頭巡視卡,插卡處只有一塊空白板,且執行護士在注射藥水時,從不對所注射藥水履行告知義務。

  “那天我們家人在場證實,開始是兩隻袋裝藥水,然後護士換了瓶裝藥水250ML,玻璃注射液結束後,護士陳寧波進來更換了一瓶250ML的藥水,因到了第四組藥水,我們一直不知道什麼藥,我當時就問了一句,這是什麼藥?陳護士明確回答,此藥水為氯化鉀,這個要滴慢一些,這個在場的人都清楚地聽到了,”小張説,他老婆陳靜當時看著250ML的玻璃瓶,説滴的不快也不慢。

  14時40左右,張雲峰與陳靜去住院處辦住院手續,現場只有患者盧興元妹妹一人在場,14時58分,盧興元起床要去上廁所,由妹妹攙扶,從21床走向20床尾時,邊走邊和臨床病友談笑中,忽然無聲無息地軟倒在地,未發出一聲,面部沒有任何表情,當時藥水已經輸到近1/5左右。臨床病友和患者妹妹立即呼救……

  患者終成植物人家屬認為搶救不力所致

  “據家屬反映的情況看,由於醫院管理混亂,搶救措施不力,多處程序存在失當細節,以致貽誤搶救的最佳時機,造成患者腦部缺氧時間過長,也是造成患者腦部組織不可逆轉性損傷的原因之一。”盧興元醫療事故訴訟代理律師説。

  一、律師通過相關醫學諮詢,稱根據《2005國際心肺復蘇指南》心臟驟停的處理常用方法:目擊者第一時間開始CPR(框1)和除顫,並盡可能不間斷胸外心臟按壓。如果有人目擊病人倒下,並有除顫器,則應給予2次吹氣後摸脈搏,如果施救者在10秒鐘內確認無脈,那施救者就應開啟除顫器,並放置電極板,檢查心律。但據患者家屬反映,現實中院方沒有能做到。

  二、參與搶救全過程的張雲峰介紹,ICU醫生進行胸外心臟按壓過程中,非常慌張,按了幾下後,起身離開房間,打電話!導致中途停止。記者在患者家屬提供的錄音、錄相資料中聽到院方代表稽主任與患者家屬談話這樣認為,心臟搶救按壓過程中可以停下觀察,“按一陣子,要停止看,心臟有沒有恢復。”不過,患者家屬不認可,小張認為,人命關天的危急關頭,搶救病人的醫生是不能私自停下搶救而離開生命垂危的病人的,何況是走出病房打電話。他説“我發火了,我説你在這兒救人,電話讓別人打……”誰知,稽主任竟然不當一回事地説:“你發了火以後,他不是又回來了嘛,哈哈……”這段話説明稽主任承認搶救醫生確實存在玩忽職守的事實。

  三、患者家屬稱,在搶救過程中,竟然有醫務人員不會用氧氣包,他當時聽到兩位護士説:“這怎麼用呀,不會用!”院方代表在錄音對話中竟然這樣解釋:“那個是麻醉專用器件,不是我們所有普通醫生能做的。”這段話意味著連雲港中醫院確實有醫生不會用氧氣包,當時搶救的現場也確實存在搶救人員不會使用氧氣包的真實情況。

  四、患者家屬稱,搶救現場就連電源插排都沒有,導致相關儀器不能正常工作。記者在患者與院方對話錄音中聽到稽主任説,“那是後來心電圖電源插排沒插上,不是説前面的插排沒有插上去。”在搶救的千鈞一髮,用於搶救的任何器械都很重要,缺少某項器械可能就會造成“前功盡棄”! 這些搶救過程中的重要細節在連雲港中醫院一個主任醫師嘴裏就如同兒戲樣地輕描淡寫。

  張雲峰説,種種不應該的情況,再次嚴重耽誤了有效搶救時間!讓心臟驟停到心肺復蘇,歷時達40多分鐘,導致我岳母在長時間腦缺氧的情況下腦組織壞死的結果!”

  醫院“尋求”患者突發“病因”卻得不到客觀與科學驗證

  張雲峰説,醫院在發生醫療事故後,拒不承認他們的任何過錯,包括用藥方面的過失和搶救不力因素,而是毫無根據的將責任全部推到他岳母身體上。

  醫院先是認為盧興元有心臟病。醫院的信口雌黃隨即遭到盧家人的反駁:“往年有體檢記錄,入院前有心電圖記錄,檢查全部正常”。但醫院卻又不折不扣地認為可能是家族遺傳性的隱性心臟病!這同樣遭到患者家屬的責問,“盧興元父親、母親,勻尚在世,而且平均已有83歲的高齡,家裏親人全部健在,無一有遺傳性心臟病源,盧興元的家族遺傳性的隱性心臟病從何而來?”

  對於家屬有理有節的質疑,院方無言以對,也無理以對。

  張雲峰氣憤地説,院方排除心臟原因後,又僅憑心臟驟停24天后作出的顯示腦部有一處“1-2mm”的突起部位便推論出他岳母有動脈瘤,並稱是動脈瘤破裂導致心臟驟停。但第一人民醫院前來會診的腦外科劉主任結論為:確認腦部水腫,推斷腦部有出血跡象,但並未確認腦部出血會導致心臟驟停。

  期間,又一退休學科專家提示認為,如果是因蛛網膜下腔出血、動脈瘤等引發患者心臟驟停的情況,患者通常會突然出現難以忍受的“頭要裂開樣疼痛”或“生平最劇烈的頭痛”等表現;有人則會表現為脖子後面劇痛,不能低頭,同時患者會劇烈的嘔吐,煩躁不安;還有一部分患者會出現一過性的意識喪失,持續時間一般情況下不會很長。但發病休克的同時通常都會因突然間的、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在倒地休克前都會發出某種痛苦的大叫聲。但從盧興元當天發病的表現看,在倒地的前幾秒,還在和臨床病友談笑,並無任何頭痛或別處不適,特別是倒地時毫無聲息,面部也未有任何痛苦的表現,明顯不符合蛛網膜下腔出血或腦動脈瘤發病的情況。

  問題藥瓶“被失蹤”篡改病歷企圖掩蓋事故真相

  “院方一方面炮製沒有根據的理由為自己的開脫責任,另一方面違規篡改、偽造當天下午的醫囑單,銷毀當天過量使用引發我岳母休克、心臟驟停的‘氯化鉀’藥瓶。”

  張雲峰介紹稱,事發到3月28日,他家人開始將懷疑重點轉移到出事時挂的藥水上,但時間已過好多天,院方並沒有按規封存當時藥水瓶而是回答説:“已被回收處理了”。但經過努力,4月6日,他們在醫院的廢舊藥品存放處還是找出了出事當天8樓所有病房病人的藥水瓶,包括患者出事當天挂過的一瓶250ML的“果糖+654-2+硫酸鎂”的藥水瓶(有照片為據,已保存),唯獨不見當天250ML氯化鉀的藥水瓶!

  於是,家屬就去要求複印病人病歷,發現3月22日由患者姐夫林某簽字的醫囑單又少了一張,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張沒有林簽字的治療時間、治療過程完全相同的醫囑單。

  記者審看了由患者家屬提供的幾份原始病歷及明細。

  在一份入院明細中,記者看到3月22日,醫院開出的用藥明細中有10ML氯化鉀兩支;在長期醫囑單上載明,出事的當天氯化鉀藥已經用過,有值班醫生簽字,有執行者、核對者簽字,而停止執行處無任何停止執行的記錄,這足以證明當天確實用了氯化鉀這個藥物。

  而記者確實看到了兩份同一時間,同一診療內容,出現了由同一人(杜生旺)書寫的兩份《臨時醫囑單》。記者看到,對與本起醫療糾紛有著至關重要的直接影響的相關事實,均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記載:事發時的值班醫生:一份是吳慶軍,一份是杜生旺;事發時的執行護士:一份是朱海東,一份是陳寧波;硫酸鎂藥水的輸液起始時間上:一份是12:00開始,一份是12:45開始。

  “院方改寫醫囑單的目的,就在於將當天下午輸液時間縮短45分鐘,原來的《醫囑單》記載從12點開始打第一組藥水到出事時正好可接上第4組‘氯化鉀’藥水,而篡改過的《醫囑單》打第一組藥水時間變成了12點45分,證實其當天4組藥水中輸到出事時只能是第3組,第4組‘致命的氯化鉀’未來得及接上。”

  患者家屬通過對當地相關醫學專家諮詢證實,同時該院的主治醫生稽主任也對氯化鉀相關情況做出了相應解釋。氯化鉀如果濃度沒有超過0.3%(即250ml液體中最多加入10%氯化鉀7.5ml。一般只加5ml),而且靜脈滴注速度不快(成人60滴/分)的話,沒有什麼後果。如果濃度過高、滴速過快(嚴禁靜脈推注)則可致心跳驟停。

  而疑是“致命”的氯化鉀在該院當天的長期醫囑單以及用藥費用明細表上都有當天氯化鉀用了兩支10ML操作執行記載。

  “為何在出事的最敏感的時刻,對最敏感的藥物記載做了篡改?為何對事故最關鍵的證據在最關鍵的時刻不作按規封存,而是使其‘銷聲匿跡’?這屬於不打自招還是做賊心虛?”

  有“林”字的長期醫囑單上清楚的記載著出事的當天中午用了10%氯化鉀10ML,並且都有醫生與執行者、核對者簽名。

  右側有“林”字的臨時醫囑單顯示,出事當天中午輸第一組藥水的時間為中午12點整,值班醫生吳慶軍,執行護士是朱海東。

  沒有“林”字的篡改的另一份臨時醫囑單顯示,出事當天中午打第一組藥水時間與第一份不同,為12點45分;值班醫生側與第一份也不同,為杜生旺,執行護士改為了陳寧波 。

藥費明細表上顯示當天用了兩支10ML的氯化鉀。

  訴諸法律一年有餘法庭多種理由至今未判

  患者家屬與醫院在尋求説法無望的情況下,于當年四月份委託律師準備通過民事訴訟討個説法。

  2010年6月,家屬口頭向連雲港市新浦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法院要求必須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有鑒定結論後再起訴。

  家屬未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是于2010年9月底根據“必須自受損之日起滿6個月後才能申請損害後果的鑒定”的規定,就患者的損害後果申請了法醫鑒定。10月,經連雲港市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患者目前呈遷延性昏迷狀態,通俗稱“植物人”,構成壹級傷殘,需要完全護理依賴。

  2010年10月後,患者家屬又向新浦區法院提起訴訟,但被告知留下材料等待審查,直到2011年1月正式立案受理(期間也未出具書面材料)。

  2011年2月22日,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同年5月,院方申請醫療事故鑒定;6月,因患者家屬提出院方提供的病歷資料不真實,偽造臨時醫囑單,連雲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中止鑒定的決定;此後,法院一直對此案處於暫停狀態。法院不審不理的理由是,就院方同一醫生書寫了兩份不同內容(在事故發生時值班醫生、執行護士、輸液開始時間都截然不同)臨時醫囑單的行為,有無違反國家有關病歷書寫規範,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偽造病歷”,法院無法對此直接認定,而要求家屬向專業鑒定機構申請鑒定,以便確定。

  而家屬方認為由同一人(杜生旺)書寫的二份《臨時醫囑單》在第一次庭審中已經得到書寫者的承認,無需鑒定真偽;這樣的情況院方是否屬於偽造證據,屬於法院庭審可以根據相關醫療規定查明認定的事實,根本無需家屬耗費鉅資申請鑒定;而且諮詢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得出的意見是:已經承認為同一人書寫病歷無需鑒定真偽,而只需法院根據相關醫療法規對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偽造行為進行認定。

  雙方為此一直呈僵局狀態。從2011年1月至今,一年有餘,醫院不問不睬,案件也遙遙無期。

  阻撓與刁難採訪過程見證院方無禮與蠻橫

  中國經濟網記者于3月15日至16日,在江蘇省連雲港市對此事件進行了兩天的相關採訪調查,通過對患者家屬、代理律師、出事當時的同病房患者、個別知情醫生以及相關病歷、書證細緻採訪與查看,已經基本掌握連雲港中醫院及個別醫療人員在對盧興元的醫療、搶救過程上確實存在管理混亂、措施不力以及相關違規問題,在家屬投訴的情況基礎上,有理由質疑連雲港中醫院的醫術、醫德問題。

  院方安排法律顧問接受採訪,而這位法律顧問似乎忘記了他是接受醫院委派來接受記者採訪的,一度將採訪現場演變成“他代表院方與患者家屬以及代理律師進行對簿公堂的法庭”一樣,而對此案情況卻只字不提。

  3月16日,從上午到下午,記者在採訪院方時所遇見院方的無禮與蠻橫,更加令記者堅信對該院相關質疑的理由!

  16日上午,記者在一位熱心的護士長的帶領下前往醫院領導層樓,旨在想通過領導安排相關當班、當事醫務人員配合調查當天相關情況,努力還當天診療過程的真實情況,既替患者負責,也替醫院説清楚辯解的相關理由。

  得知其他領導不在的情況後,護士長敲了在單位的豐副院長的門。門打開了,門口站著一位身著護士服的漂亮年輕護士,她倒是歡迎記者進去,可當記者剛剛進門並説明來意時,這位豐副院長立即站到門邊橫在記者面前,表示不歡迎。也許他認為記者不是來替醫院唱讚歌並且有來者不善之意圖,二者可能記者有意破壞了他與護士談話的氣氛,也許幾種因素扭合在一起促使這位豐副院長對記者開始神情嚴肅繼而演變成“橫眉冷對”!在語態上呈現高屋建瓴架勢,一邊訓斥熱心的護士長“誰讓你帶他們來的,你……”,一邊轟趕記者出去“你們不要找我,你們去找辦公室,你們出去……”語氣一聲比一聲鏗鏘,帶有地方方言成份的語調明顯呈高亢趨勢……在看到記者還在努力説服他聽取記者説清來意,並表明記者來是努力使事件更趨客觀的情況後,豐副院長顯然不耐煩了,他突然意志堅定地棄室而去,毫不猶慮地將護士和記者留在他辦公室……

  來到旁邊的醫院辦公室,正在與一位女工作人員談工作的江主任接待了記者。首先對記者的相關證件手續進行了一番驗證,後示意記者到604會議室,等待安排人員接受採訪。

  記者在會議室等待了將近四十分鐘,卻等來了醫院的法律顧問,而不是記者需要採訪的當天出事時的相關當事人。

  在這樣的情況下,記者只能抱著“既來之,則安之”的心理,以及努力能了解多少就多少思想準備。

  可這位所謂的法律顧問,上來就顯得不夠冷靜,並且與豐副院長一樣對待面前的記者採取“強勢”態度,他似乎忘記了他是接受醫院委派來接受記者採訪的,所以,他無理由也是無禮地要求記者出示已經接受院方驗證過的相關證件及採訪手續,並且一度將採訪現場演變成“他代表院方與患者家屬以及代理律師進行對簿公堂的法庭”一樣。

  難怪記者在錄相資料上看到院方在與患者家屬協調問題時的惡劣態度,患者女兒説:“我們既然都坐下來解決事情了,都有點耐心好不好!”而一位叫陳雲的護士長竟然這樣回答:“我沒事呢,我可以先打你一頓再來解決!”一位小小的護士長能面對患者家屬如此狂妄,可見連雲港中醫院從上到下氣焰多麼囂張!

  畢竟記者是來採訪的,是來努力還原當天出事的現場情況的,即使不能圓滿達到目的,爭取靠近事實真相一點也好。記者基於這樣的考慮,就主動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又一次將證件手續交給這位法律顧問查驗,同時給醫院派來的記錄人員進行了登記。

  可是,當記者滿足了這位所謂的院方派來接受記者採訪的法律顧問要求後,他竟然只用“目前本案已經進入法律程序,等待審理結果出來再作回答”的一句話就完成了被採訪。

  如果只為一句話,醫院為何還要“迂迴曲折”幾撥人,還要關關驗證記者身份?這讓記者覺得醫院一是缺乏應有的誠意,二是在有意刁難媒體!

  當天下午在醫院主管單位連雲港衛生局辦公室羅主任的協調下,醫院答應醫政處的負責人員將與記者見面。

  可當記者折回醫院604會議室等待約半小時後,醫院辦公室的江主任前來再一次要驗證、登記記者的證件,而且並沒有什麼醫政處的相關人員前來。

  由於連雲港市中醫院的百般阻撓與無禮,致使記者無法對院方進行採訪。

  專家説法法院可依法判令院方承擔相關過錯責任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陳棟就此案處理醫療事故問題這樣認為,從採訪調查的情況看,連雲港中醫院明顯存在過錯問題。首先是隱藏、毀棄疑似藥液。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並依法進行檢驗。但從調查情況來看,連雲港中醫院顯然沒有做到這些,而是故意將疑似問題藥瓶隱藏或者毀棄。其次是涉嫌偽造病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出事當天的同一時間,同一診療過程,卻出現了由同一人(該醫院杜生旺)書寫的二份《臨時醫囑單》。其中,對與本起醫療糾紛有著至關重要的直接影響的相關事實,均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記載。沒有改動的原來的醫囑單一直隱藏在偽造醫囑單的該醫生身上長達九天之久,被患者家屬發現後經對院方強烈要求下才拿出。這本身就説明了醫院不敢面對事故原因的事實。總之,從醫院處理事故的違規與違法情況看,連雲港中醫院本身對這起事故確實存在過錯,根據相關法規,醫院就應該承擔事故的過錯責任。

  全國著名法學家張讚寧教授接受本網採訪時就本案相關法律問題這樣認為:

  首先,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關於“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的規定,當發生疑似輸液過敏或其他嚴重輸液不良反應時,醫方應主動告知患方並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但是醫方未能這樣做,使得難以查明案情真相,醫院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

  其次,從法律訴訟問題上看,只要有傷害的事實就可以立案,並不一定要先有醫療事故鑒定結果才可以立案。如果連雲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非要先有醫療事故鑒定結果才可以立案顯然于法無據。

  第三,本例出現了不同版本的二份《臨時醫囑單》,這二份標明同一時間的不同版本的醫囑單,不僅用藥時間不同,而且連醫師簽署和執行護士簽名的都不一樣,證明其必有一假,或者二份都是假的。對此,院方必須要有合理的解釋。否則,便有將原始病歷隱匿、銷毀,或者篡改、偽造之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偽造病歷……即可推定過錯”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醫院出現有違反《條例》或者偽造病歷的行為,法院就可以判令醫療方承擔相關過錯責任。

  【後記】

  採訪已經結束,但盧興元家屬的申訴路程卻不知道盡頭。身心交瘁的盧興元丈夫陳如來老人兩年來一直守在老伴身邊,料理已不知人間冷暖的“植物人”生活,甚至還要經常不斷為她做吸痰、吸氧、按摩護理。“我老伴每天醫療、護理費在六七百元左右,事實上,也沒有用什麼藥,護理基本全是我自己在做,醫生、護士基本不來的”

  而陳靜和張永峰兩口子,既要忙於單位工作,要照顧兩個年幼孩童,還要拎著匆忙中做好的飯菜,來回奔波于近60公里的路程,從墟溝到新浦之間,給已經兩年多沒出過醫院的爸爸送飯,爸爸吃後再將飯菜加工成液狀,從媽媽割開的喉嚨泵入媽媽的體內,女兒陳靜對記者説,“實在太疲憊了,快撐不住了,不知有多少次想從樓上一跳了之。訴訟的道路中也不知還會有多少鑒定程序要走,也不知維權之路漫漫何時才是盡頭。”

  而她的爸爸陳如來卻面對記者的鏡頭堅定地説:“我只要還要有一口氣,就要與這個沒良知、沒道德的醫院將這個官司打下去,為我老伴討個説法!”

  兩天來的採訪,記者時常為一些事與見證而倍感震驚與悲哀!

  無論是醫術上疑是用藥失當,搶救時的混亂與醫務人員缺乏應有的技能,甚至玩忽職守,還是出事後的違規銷毀疑似問題藥瓶、藏匿和偽造反映同一兼程卻內容截然不同的病歷;無論是患者家屬事後面對醫院違規以及“強權”,甚至應該可以複製的患者相關病歷都遭到院方無情拒絕的種種困境與尷尬,還是醫院面對國家級新聞媒體仍然呈現出“強勢”與“無禮”甚至製造鬧劇阻撓採訪調查的囂張,這些令記者與患者家屬刻骨銘心的事實,讓記者不敢想象這些都是發生在一個國家三級甲等醫院中,讓記者更加對該醫院“三甲”醫質、醫德産生懷疑!

  無獨有偶,記者在採訪調查過程中,還發現近年來關於連雲港中醫院的“孽跡”屢遭曝光,不但網媒,現實舉報、法院判決醫院敗訴也時有發生。

  比如,2005年10月15日《江蘇法制報》題為《連雲港中醫院死亡證明如“兒戲”》的報道被廣泛轉載。比如在採訪過程中遇到一位叫羅軍役的患者家屬,他對連雲港中醫院提出三項投訴:一是投訴該醫院在醫德、醫風、醫質上存在嚴重問題。其父78歲的羅玉田因患右下肺炎于09年3月9日至5月12日進該院治療,因該院醫術水平低下,犯下常識性的低級錯誤,使其父在治療65天中被濫用了998支抗生素,導致其父肺部真菌嚴重感染引發並發癥,導致呼吸衰竭死亡。事後,連雲港中醫院同樣是隱瞞真相,並千方百計掩蓋違規用藥過當的事實,致使此案一直拖拉至2011年12月才得到法院判決。二是醫院被判決敗訴後,報復病人家屬,將患方另一病人無故攆走從而剝奪了患者的治療權。三是投訴該院在患者羅玉田住院治療期間騙取醫保費20609.4元。記者也對當事人提供的連雲港中醫院醫保病人費用清單以及該院的長期醫囑單進行比對,結果發現,長期醫囑單顯示羅玉田65天實際醫療費用為56609.06元,而醫保費用清單實際收費為77218.48元,醫院多收了羅玉田醫保費20609,4元。羅軍役對此準備進行揭發並將醫院訴至法庭。

  儘管一次次醫療事故最終都會得到處理結果,儘管本次採訪調查的“三甲”醫院輸液中致人成“植物人”事件,肯定也會塵埃落定。但患者及其家屬付出的成本與代價卻是巨大的,遲到的公正讓患者家屬在長久等待以及漫漫申訴中傷肝瀝膽!這種傷痛也不會因為最終的經濟補償會很快抹去,它會在人的心靈深處長駐不散……

  記者在採訪回來整理稿件時,還能對採訪時場景與人物一一回放:官位不高卻大耍官腔的豐副院長,不懂禮貌卻會反復耍弄手腕的江主任,一見記者就要激動,就要吵架的法律顧問……試想,一個市級中醫院尚且對國家級新聞媒體表現得如此蠻橫、無禮,那與它産生不“和諧”的本地患者及其家屬面對“三甲”的強勢能不顯得弱小、害怕甚至可能會噤若寒蟬!

  當然,我們也有理由呼籲一下當地的相關法律部門,法律對此案的判決本意並不完全是讓責任單位以及個人得到應有的處罰,而是通過判決更多呼籲人們要尊重人權,尊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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