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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生:産婦疑中毒身亡,醫院毋“越描越黑”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4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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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30歲的湖北籍産婦孫晴在廣東清遠市人民醫院順産3天后突然死亡。其丈夫李先生懷疑死亡原因係輸液中毒,並表示醫院拒絕提供救搶救時所用針具和藥品。院方則稱:希望死者家屬同意屍檢,並進入正規醫療糾紛處理和鑒定程序。(11月12日《南方日報》)

  6日晚,孫晴順産生下一男嬰,母子平安;7日上午給檢出白血球偏高,被告知需打3日消炎針;結果9日下午,打完點滴後,就不省人事……事出蹊蹺,李先生疑係輸液中毒死亡,並不為怪;尤其孫晴身故時“嘴邊還流血”;同時據伺候孫晴的月嫂稱,當天醫院給她吊了三瓶藥水,但當家屬找到院方時,卻被告知只吊了兩瓶。

  而醫院的做法,卻是殊為匪夷所思。孫晴身故,“隨後,李先生要求看病歷、見主治醫生,以及查看搶救死者時所用的藥物和針具”,卻均被拒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7條明文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醫院憑什麼單方把持證物?

  據李先生稱:“院方給予的病歷複印件存在篡改跡象”,要是屬實,同樣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禁止。其第9條有明文:“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醫院單方把持病歷做什麼?方便篡改?即便書寫錯誤需有改動,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7條也載明了:“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對於網絡論壇和相關微博上有言論指稱醫院有打錯針、藏匿修改病歷的行為,醫院表示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些情況的真實性,儼若是在宣稱“誰主張,誰舉證”,但卻屬文過飾非,侮辱網民智商;囿于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等,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所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款明文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理應是醫院“自證清白”。患者一方拿不出證據證明孫晴死於輸液中毒不是問題;問題在於醫院得拿出證據證明孫晴不是死於輸液中毒,從而澄清解惑。但是目前看來,醫院“自證清白”的“必答題”,又多了兩項:一是得“自證”沒有篡改病歷,二是得“自證”沒有對當時搶救“所用的藥物和針具”事後做手腳。否則,若只一個勁的冠冕堂皇聲稱“希望死者家屬同意屍檢,並進入正規醫療糾紛處理和鑒定程序”,難道最終結論可以建立在“篡改病歷、隱匿證物、破壞現場”的基礎上?

  人命關天,死者為大,奉勸清遠市人民醫院敬畏生命,尊重患者家屬權利,勿再“越描越黑”,最後把自己給描畫成“白褂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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