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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版權傷不起 侵權成本低而維權成本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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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網絡盜版侵權行為頻發,讓原創作者防不勝防。對於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産權侵權,目前法律界關注的一個焦點,是第三方也就是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

  如何認定蘋果責任存爭議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知識産權專家王遷認為,在網絡環境下維護著作權是有法可依的,依據就是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他認為,責任要分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有人把作家的作品做成應用程序,通過蘋果商店發佈,這是侵犯作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直接的侵權行為。

  而蘋果的角色跟BBS和博客的提供者非常像,它的作用是提供一個平臺,供程序製作者上傳程序。蘋果商店裏有免費程序,也有收費程序,如果盜版作品的程序是收費的,蘋果肯定會從中分成,由於其直接從侵權作品的傳播中獲得了經濟利益,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刪除盜版作品之前,蘋果恐怕還要承擔責任。

  中國社科院知識産權中心主任李明德則認為,像蘋果這樣的設備提供者,從侵權認定的因果上來説關係較遠,因此追究其責任不容易。

  李明德説,法律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延伸自出版社責任:出版社出版了侵權作品,要承擔賠償責任,前提是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但是從出版社到網絡服務提供商這種延伸不能過度,否則會影響網絡的發展。

  侵權成本低而維權成本高

  李明德表示,當今社會,網絡的發展使得信息傳播可能性空前增大,同時盜版也越發容易。社會對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識還比較弱,人們習慣於享受網絡上“免費的午餐”。

  王遷也認為,整個社會尊重著作權的意識還比較差,而且侵權的成本比較低,維權的成本高,權利人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很高,但是賠償金額一般不高。

  李明德説,這就造成不少侵權人即便被判定侵權並賠償,最後還“划得來”。他因此建議,應增設法定賠償額的下限,增大侵權人侵權的成本;若侵權人一年內連續兩次侵權,賠償額可翻倍,使得侵權人不敢侵權。

  至於蘋果刪除盜版作品以後有沒有義務去封禁上傳盜版作品的賬號,王遷認為,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僅僅因為一次錯誤的上傳就把賬號封掉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利用一個賬號多次上傳盜版程序,蘋果應採取措施防止同一賬號反復實施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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