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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駕駛車禍身亡 全桌酒友被判賠經濟損失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0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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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3月5日訊(通訊員 徐希瑋 記者 趙壁) 膠南男子王某,應同村好友邀請赴宴飲酒,飯後駕車回家途中發生車禍身亡,家屬將王某當晚同桌的酒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膠南法院判決三名酒友承擔賠償責任。日前,三名酒友先後進行了賠償。

  2010年10月14日晚,膠南人孫某邀請同村王某和其他二人到膠南市某飯店小聚。酒足飯飽後王某駕車回家,在路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王某當場死亡。該事故經膠南市交警大隊檢驗認定,受害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5mg/100ml,係醉酒駕駛,屬一方過錯,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後,王某的家屬向膠南法院起訴,以三名酒友相互勸酒、對王某酒後駕駛發生事故未盡到勸阻義務為由,要求孫某等三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8萬餘元。在訴訟過程中,孫某與王某的家屬庭外達成和解協議,自願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並給付完畢,王某的家屬為此撤回了對孫某的起訴,並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其餘兩人各賠償其經濟損失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人王某與孫某等三人一同飲酒後,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某死亡,所駕駛的車輛損壞。共同飲酒的孫某等三人在明知王某已經大量飲酒的情形下,對王某駕車的行為未盡到及時勸阻,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過失,故對王某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飲酒能力、過量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有充分認知,但卻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對死亡發生負有主要過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比較王某的家屬與共同飲酒邀請人孫某達成的賠償協議情況,膠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另外兩名共同飲酒人各賠償王某家屬16000余元。

  一審判決後,另外兩名共同飲酒人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二審調解,王某的家屬和另外兩名飲酒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金額各降為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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