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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被要求先交錢再驗房 工商認為屬於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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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説到交房,大家已經習慣了這樣的流程:交錢、拿鑰匙、驗房。開發商交房時想看房,不交錢肯定是不行的,樓市“約定俗成”的“規矩”就是這樣。然而,掏錢購買了揚州市江都區建盈榮域小區一套住房的徐女士,卻對此説了個“不”:“無論購買哪種商品,消費者都可以先看看貨。我購買的商品房,房款早都交齊了,我想仔細查驗一下我自己的房子,再交接簽字,為什麼不允許,為什麼非要先交錢簽字收房後,才能驗房,這是什麼規定呢?”最終經過調解,開發商同意購房者先查驗房屋,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然後交房。本報記者 陳咏

  業主質疑 交房流程不合理

  徐女士是江都區建盈榮域小區的準業主,2010年在該公司售樓處購得小區一套商品房,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1年11月底,小區開始交房。而她已提前得知房屋在某些方面存在質量問題,並將影響使用功能,心急的她早早趕到了該公司售樓處,想先驗房看個究竟。該公司售樓處一位經理卻告訴她:驗房可以,必須先交錢簽字收房後才能驗房,“交了錢,這就是你跟物業的事了,具體怎麼操作是你們的事,我這邊只是通知你們來收房,其餘的就跟我們沒關係了。”聽到這番話,徐女士心裏很不是滋味,同樣,在一旁要求先驗房的周先生、孔先生和施先生聽到這番話,也認為這樣的“交房流程”對於購房者來説極不合理。“通知我們來交房,想先查驗一下房,還必須先到物業那交了錢,辦理了入住手續,領取房屋鑰匙和相關資料,才能驗收房屋。如果房屋質量有問題,我們也只能找物業慢慢維修了?當初購房是在公司售樓處購買的,通知交房的電話也是公司售樓處打來的,交房時要驗房卻和公司沒有關係了,是物業上的事了,難道房子有質量問題就和房地産開發公司沒有關係了嗎?這程序合理嗎?”徐女士等幾位業主就此向有關方面進行了諮詢。

  工商 “先收房後驗房”屬霸王條款

  江都工商局消保科工作人員認為,在買賣合同中,“先驗後收”是通常的交易習慣,而“先收後驗”的交易習慣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種非正常現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條款性質,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相悖,也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就徐女士等人的遭遇而言,不通過驗房,買房人的知情權無從保障,“先收房、後驗房”的霸王條款,完全剝奪了購房者的知情權。

  江都中豪律師事務所蒲律師也認為,在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開發商應無條件向業主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以前,業主有權先驗收房屋,發現有質量問題,開發商應限期維修,由此導致業主逾期入住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 先交錢是“行業慣例”,業主要求合理

  經過調解,該樓盤開發商建盈(揚州)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也認為,業主要求先查驗房屋後交房是應該的,業主繳清了數十萬購房款,從某種程度上講房屋已經是業主的了,業主有先查驗的權利,如查驗出問題,也理應在交房前予以解決。該負責人表示,先交錢後驗房這只是“行業慣例”,是為了督促業主交錢,開發商才制定了先交錢後驗房的“行業慣例”。去年底,該公司售樓處安排人員按業主要求查驗了房屋。

  工商提醒 房屋質量無小事,驗房必須“頂真”

  江都區工商局提醒,近幾年來,樓市飄紅,業主見房就收,即使房屋存在一般性的、小的質量或者規劃問題,業主算算價格賬,一般不會追究提出退房。而且,在實際購房、收房的過程中,業主普遍缺乏相關知識,明顯處於弱勢地位,也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身權利。如果業主在交房時不查驗,一旦領取住宅鑰匙便視為收房,就算再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需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不會構成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業主也將錯過最佳的維權時機。

  工商人士“教”購房者,在收到開發商發出的交房通知單後,要完成以下幾個步驟,缺一不可,必須“頂真”。

  1、查看資料,資料包括:A、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B、《住宅使用説明書》;C、《竣工驗收備案證》;D、面積實測表;E、管線分佈竣工圖(水、強電、弱電、結構)。

  2、購房者會同物業驗房,驗房標準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規規範,驗房範圍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質量、室內有害氣體是否超標及小區環境等。

  3、購房者就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質詢、改進意見或解決方案,物業予以認可簽字。

  4、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驗房中存在的問題後,再次發出交房通知單。

  5、購房者再次會同物業驗房,沒有問題,購房者領取住宅鑰匙,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和《入住交接單》,商品房交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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