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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領導一簽字市值5萬的寶來“作價”30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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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領導一簽字

  市值5萬的寶來“作價”300萬

  □晚報首席記者 徐富盈

  根據規定,原告要求法院對被告的財産進行保全時,原告要向法院提出與被告等同價值的擔保物。但是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判決一起被告為鄭州桐柏路一公司的案件時,法院法官違規為原告提供了擔保物。

  臥龍區人民法院把市值5萬元的寶來轎車,“作價”300萬元當抵押物;把市值約60萬元的房子,當成280萬元的抵押物。

  天價的擔保

  前日上午,在鄭州市桐柏路萬福花園28號樓的河南勝達建築公司的法人李卓向本報投訴:2010年12月2日,勝達公司在南陽莫名其妙捲入一場合同糾紛官司。原告程某、宗某將勝達公司作為第二被告,訴至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索賠鋼筋款共計400多萬元,兩原告還向法院申請了財産保全和相關擔保。

  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受理後,于2010年12月9日下發了《民事裁定書》:“凍結勝達公司280萬元的存款或價值相等的財産”。與此對應,對原告程某提供擔保的財産——擔保人孟水昌名下位於南陽市臥龍區人民北路388號6幢2單元402室的房産予以查封。

  法院還對宗某提供的擔保財産也下了一個裁定書:“凍結勝達公司銀行存款300萬元,或價值相等的財産”。同時,擔保人宗某名下的豫R85200號轎車一輛予以查封。

  昨日10時20分,在南陽市車管所,記者了解到,這輛被法院“查封”的白色大眾寶來轎車,于去年8月,已經辦理了二手車過戶手續,原車主宗某以5萬元的價格,將此車賣給了別人,原車號也成了空號,抵押物竟不知去向。民警稱,他們沒有接到法院對此車抵押的通知和手續。

  領導的安排

  昨日上午11時10分許,記者趕到了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該案的審判長劉慶文接待了記者,從劉慶文提供的該案卷宗中,沒有找到兩個擔保物的評估價值報告和相關資料。

  問及市值5萬元的二手轎車、市價值約60余萬元的普通房産,價值加起來不到80萬元,法院為何將這兩個擔保物“作價”為580萬元,並據此查封了勝達公司6個賬戶時,劉慶文坦言,他們並未對原告提供擔保的房子和車子予以查封,的確沒有去車管所和房管局辦理過相關抵押手續,之所以這樣,“因為我們領導簽過字,讓這樣做的”。劉最後稱,他們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審理有誤”。

  記者問及該法院的司法文書出現的“宗某與程某兩不同被告,兩人身份證號卻是相同的”是怎麼回事時,法院227號室的法庭工作人員稱此係“筆誤”。“不該在判決書中出現此類錯誤。”這位女工作人員稱。

  對法院如此解釋,李卓表示不能信服,稱勝達公司已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律師的説法

  針對本案暴露出的問題,天基律師事務所李風華律師認為,如果申請人只提供了少量財産作為擔保,而對被申請人大量的財産申請財産保全,這對被申請人而言顯然極不公平,易産生腐敗。

  線索提供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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