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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改凍結查封辦法 按前日收盤價計金額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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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21日發佈《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的決定》,自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規,凍結或查封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在實施凍結或者查封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證監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凍結、查封的涉案財産。

  《決定》規定,實施凍結,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協助執行部門出示凍結決定書,送達凍結通知書,並在實施凍結後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凍結決定書。當事人應當將被凍結情況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財産的名義持有人。

  實施查封,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當事人送達查封決定書。需要有關部門協助的,還應當向協助執行部門送達查封通知書。實施查封後,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和查封清單。查封清單一式兩份,由當事人和實施部門分別保存。

  《決定》明確,凍結證券的金額應當以凍結實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後的市值計算。凍結證券時,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明確被凍結的證券是否限制賣出。限制證券賣出的,由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協助執行凍結。凍結期間,證券持有人可以提出出售部分或全部被凍結證券的請求,經申請部門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解除賣出限制,並監督證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時將所得資金轉入相關資金賬戶予以凍結。不限制證券賣出的,由證券公司等控制資金賬戶的單位協助執行凍結。凍結期間,證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的證券,同時將所得資金轉入相關資金賬戶予以凍結。

  證券公司協助執行凍結的,應當於當日將凍結信息發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記者 申屠青南)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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