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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土地 買家僅出市價三十三分之一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18: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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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恩平東華燃料公司(下稱“東華公司”)法人代表鄭深,從東安經濟發展總公司(下稱“東安公司”)法人代表黃福林手中,以112萬元購入恩平錦江河邊50畝地,同時辦理了建房用地變更手續;2007年,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下稱“信達公司”)因為債務問題起訴東安公司,這50畝地被當作東安公司的資産被法院查封,相關卷宗號為(2007)恩法民初字第391號(下稱“391號案”)。後來此50畝地又以每畝4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恩平土地儲備中心。法院從立案到執行的依據是一張東安公司建房用地許可證複印件,此原件已在鄭深買地換發新證時作廢。

  本報8月23日《恩平50畝土地流轉牽出離奇案件》的報道有了新進展。今年2月24日,恩平法院立案的鄭深訴中國信達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市東安經濟發展總公司,請求法院解除50畝地的查封並歸還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于4月26日開庭審理;上週三,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書,經查明認定當年土地查封時確係鄭深所有,但以訴訟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了鄭深的訴訟請求。此“程序不合法”指鄭深應先對391號案的執行提出異議,但鄭深在知道土地被賣後追問法院執行局2年時間,對方一直稱找不到第391號案的民事裁定書,如今這份裁定書上個月又神秘現身,成為駁回鄭深訴訟請求的理由。

  不是公司法人代表卻“被代表”

  立案擺烏龍:

  2007年6月18日,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因為債務問題,將恩平市東安經濟發展總公司告上了法庭並向法院申請了財産保全,查封了案外人鄭深位於東江開發區的50畝地,後經判決信達勝訴。而東安公司法人代表黃福林一不出庭二不參加訴訟,同時任由信達公司將“葉洪威”錯誤列為東安公司法人代表;完全不知情的葉洪威被鄭深追問,才發現自己不但“被法人”,相關法律文書也被冒簽。

  恩平法院出示了一份紀檢部門找黃福林談話時的記錄,如是表述:起訴的時候誤以為法定代表人是葉洪威,實際上法定代表人應該是黃福林自己,當法院通知東安公司參加開庭簽領相關文件送達黃福林時,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見到法律文書有葉洪威的名字,所以黃福林就簽了葉洪威的名字。但是,後來當法院要將200萬土地補償款劃給東安公司時,黃福林則準確地使用了自己的個人賬號。

  在法院進行財産保全的過程中,黃福林應當告知法院該土地的使用權已經轉讓給了鄭深,卻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作廢的建房用地許可證給法院,導致法院錯誤查封財産及裁定錯誤,損害了鄭深的合法權益。黃福林在接受採訪時承認,自己一直就是信達公司債權債務在恩平的業務代理人,有10%的提成。既是信達公司的人,又在信達公司起訴自己公司的時候提供作廢證件查封他人土地,並最終獲得土地補償金,黃福林的行為屬何性質?

  2007年8月19日,恩平市政府發展錦江新城而需徵用土地而舉行聽證會,當時黃福林出席,他明知土地是鄭深的財産,為何沒通知鄭深,任由法院和政府處置案外人的50畝土地?黃福林告訴記者,在政府徵用這塊土地舉行聽證會時,他曾告知政府部門土地是鄭深的,但是這個説法尚未有會議記錄或是相關人士提供證明。

  記者採訪時發現,早在2007年5月18日,信達資産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就已經將包含東安經濟發展總公司債務在內的債權打包轉讓給了深圳健隆新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已經將此債務轉讓出去,為什麼還要起訴呢?勝訴後,出賣土地所得的200萬元為何不歸還當時的債權主張者信達公司,反而落入債務人黃福林的口袋?就此,記者隨鄭深的代理律師赴廣州追問經手此案的信達公司辦事人員,信達公司方面確認該債務轉讓給了健隆公司,接訪者請示公司領導,稱不對此問題作出回應。

  不見391號案中止執行裁定書

  執行又連現怪事:

  2007年8月23日,信達公司以391號案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為由申請強制執行,恩平法院當天立案執行,案號為(2007)恩法執字第209號,在執行過程中,因391號案查封的土地涉及另案執行案件的處理,且未發現東安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産,信達公司同意中止執行該案,(2007)恩法執字第209號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中止391號案的民事判決執行。

  在鄭深發現土地被賣掉的2年時間裏,不斷找尋恩平法院執行局要求出示此份中止執行的民事執行書,但對方卻一直聲稱沒有391號案的執行裁定,鄭深也要求對方出具書面説明沒有裁定,對方又不出具,直到今年9月25日鄭深才收到此份執行,而這份執行裁定上法院工作人員備註了6月23日才從執行局複印出來的字樣。

  細看,中止執行裁定書的簽署日期是2008年2月25日,但早于2007年8月30日,被查封的這50畝地就已被恩平市土地儲備中心以200萬元的總價回收,將款項打入法院賬號。2008年2月,根據黃福林的申請,法院又將這200萬補償款劃給了黃福林個人。鄭深的律師説,這意味著這份中止執行裁定已無實際意義。那恩平市法院為何要在執行完畢後又做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呢?

  蹊蹺的是,案件訴訟過程中,由恩平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名為《關於劃付50畝土地款200萬元的申請》的材料,再次暴露出執行程序問題。該份材料是黃福林2008年2月1日向恩平市人民法院申請將50畝地土地款200萬元劃撥到其個人賬戶,文件下方有批示:“經請示陳永明院長,同意劃付土地款二百萬元整。”落款為“唐禮尖,2月4日”。並隨申請附上200萬元的取款回單,其中一張回單的取款日期為“2008年2月3日”,而當時恩平市法院還沒有同意將這筆錢劃給黃福林。如此之多的時間和程序顛倒,讓人費解。

  鄭深表示,“今年2月法院立案及4月開庭時,不論是我還是被告都未能提供這份裁定書,直到上個月恩平市人民法院才拿出了這份文件。而且法院還以這個文件要求我們要到執行局進行提出異議。”

  “錯了就出個裁定更正過來”,今年2月,鄭深的律師向法院提出如是請求,“但是法院院長卻説要走法律程序,讓我們起訴信達和東安,如今卻以此理由駁回,如何讓人信服?”

  當年50畝土地

  確係錯誤查封

  恩平法院查明:

  4月26日開庭審理的鄭深訴信達公司、東安公司,請求法院解除50畝地的查封並歸還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恩平法院于上週三出具民事裁定書,經查明認定當年土地查封時確係鄭深所有,但以訴訟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了鄭深的訴訟請求,“信達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但不影響本案審理”。

  “案件已在4月開庭審理了,為何現在又要駁回?”對此,鄭深提問。此案審判長吳淑萍表示,主要還是因為程序有問題,原告鄭深主張對2007年恩平法院查封土地行為有誤,該土地使用權是其財産,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執行,這屬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應首先提出異議,先由法院執行機構審查該異議,理由成立方可裁定中止執行,理由不成立則裁定駁回。但鄭深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曾向法院執行局提出過書面或口頭異議,法院執行局也沒有作出相應的審判裁定。現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程序,所以法院才會最終駁回原告起訴。相悖的是,鄭深2年時間內一直追尋此份執行裁定不獲,現在又成了他被駁回的理由。

  “法院查明當年查封時,東安公司已經將這塊土地賣給了我,這不但是對當時這塊土地使用權的確認,也就證明了當年法院查封確係錯誤查封,這是查明整個案件的關鍵進展。”鄭深認為,這份裁定書證實了土地使用權確係自己所有,也是下一步索回這塊土地(收益)的前提。但是,鄭深要求解封土地,而目前50畝土地大部分已被開發,小部分正在開發中,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也很棘手。對於部分土地已被佔用的現實,鄭深表示,具體的權利損失賠償可以談,但前提是要還他一個真相,“法院錯了,就必須認錯”。

  “立案時有問題,

  但執行時不應該錯”

  恩平法院承認:

  上週五,針對(2007)恩法民初字第391號中的諸多程序問題和錯誤,記者在恩平市人民法院採訪了該院的新聞發言人,他表示,該案件在立案、查封以及執行中的確存在一些不嚴格的地方。但在他看來,關鍵是執行時沒有查清就執行出了問題。“前面在立案、查封等方面,可能主要是考慮到要保護起訴方的利益,所以先對土地進行了查封,但是執行時就不應該錯了。”

  他告訴記者,執行是該案件的關鍵,“執行時應先查明這塊土地的權屬再進行,所以關鍵還是執行。”面對諸多疑問,此負責人表示,所有問題須經法院黨組討論,在未能徹底搞清楚之前,暫時先不回答問題。

  鄭深當年以112萬元購買的這塊地,根據恩平國土部門公告該地塊附近的土地挂拍起步價都要130萬元/畝,如果僅按照起步價拍賣,都價值6500萬元。這意味著“如果最後定案,要求其中一方來賠償,那麼這將是一筆巨大的金額”。

  但是,鄭深表示,目前政府部門約他調解,稱只能賠償200萬元,理由是“地雖然被黃福林賣了,但他也就就得到200萬元”。

  江門市檢察院9月7日向葉洪威和鄭深發出《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對其兩人不服391號案判決向該院申訴,該院決定立案審查。進展如何,本報將繼續跟蹤。(記者 興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