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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天價過路費”為何銳減?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6日 06: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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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引起廣泛關注的河南“天價過路費案”再審開庭,法院當庭宣判:主犯時軍鋒、從犯時建鋒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2年6個月。

  與原審相比,檢察院指控的犯罪數額從368萬元銳減至49萬餘元,法院對主犯的量刑從無期徒刑減為七年有期徒刑。

  12月15日,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天價過路費案”再次開庭審理,主犯時軍鋒、從犯時建鋒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2年6個月,分別處罰金5萬元和1萬元。

  而此前原審時,時軍鋒尚未投案,時建鋒被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

  主犯重新認定,被判有期徒刑7年

  15日上午9時許,備受關注的“天價過路費案”在魯山縣人民法院開庭。

  據魯山縣檢察院指控:2008年初,被告人時軍鋒,為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先後找到武警某部幹部李金良、張新田(均另案處理),並通過李金良取得偽造的武警部隊車輛號牌、武警部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士兵證及作廢的武警部隊派車單等物品。

  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軍鋒使用上述假牌證及兩輛“斯太爾”牌貨車,經由鄭堯高速部分路段運送河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此期間兩輛貨車在鄭堯高速公路通行共計2363次,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按核準裝載量計算)計人民幣492374.95元。

  被告人時建鋒在明知拉沙車輛所用武警部隊車輛號牌、證件等均係偽造的情況下,從2008年10月底開始全面參與沙場經營活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兩輛貨車在鄭堯高速公路通行,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按核準裝載量計算)計人民幣117660.63元。

  在公安機關對此事進行調查的過程中,被告人時留申、王明偉受被告人時軍鋒的指使作了偽證。

  據介紹,2011年1月14日,時軍鋒投案自首,承認其兄長時建鋒替自己頂包,經法院認定情況屬實。因此,此次判決認定時軍鋒為主犯,係真正車主。而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建鋒被認定為從犯,從輕處理。

  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時軍鋒、時建鋒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時留申、王明偉的行為構成偽證罪。據此,判處主犯時軍鋒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從犯時建鋒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時留申、王明偉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四被告當庭認罪。在法官最後詢問4名被告人是否上訴時,除時軍鋒保持沉默外,其餘3人均表示不上訴。

  超載加收的通行費未被認定為犯罪數額

  檢察院指控的數額從原來的368萬元銳減至49萬餘元,法院對主犯的量刑由無期徒刑改為七年有期徒刑,成為關注焦點。

  對於犯罪數額,起訴書中只用8個字解釋:“按核準裝載量計算”。

  魯山縣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庭審後回應,法院經審理,認定時軍鋒犯罪數額為49.23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的指控是正確的。涉案車輛標明的核定裝載量是25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現車輛超載時,應要求運輸方卸載。因此,定罪的數額應按25噸通行費計算,超載加收的通行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不應認定為犯罪數額。

  專家認為定罪量刑適當

  此案也引起了多位法學專家關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認為,本案中使用虛假的武警部隊軍用牌照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行為無疑構成了詐騙罪,因而再審判決以詐騙罪對時軍鋒、時建鋒定罪是正確的,符合本案的事實和法理。

  趙秉志説,本案騙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費數額到底應為多少,是引發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認定的368萬餘元通行費受到質疑,此次判決按核準裝載量計算貨車通行費更為合理可行,體現了對被告人權利的合理保障,是適當的。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認為,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三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27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此案量刑適當,罪責刑一致。

熱詞:

  • 有期徒刑
  • 主犯
  • 罪責刑
  • 張新田
  •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