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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受審的輿情看點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4日 03: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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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 傅達林

  我們真正需要的不是這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職業打假者,而是公權力運行在法治軌道上的常態化保障。

  近日,成都職業打假人劉江涉嫌敲詐勒索案,在重慶萬州區法院開庭審理。劉江被控以舉報電視臺刊播虛假廣告為由,敲詐勒索全國300余家電視臺,金額共計242萬元。

  自上個世紀80年代王海揭開公民打假的序幕,知假買假式的民間打假就從未間斷,併發展為職業打假。雖然夾雜著褒貶不一的評價,但總體上職業打假仍然受到了公眾道義上的支持。這種道義上的正當性,很自然讓人對打假者受審投以同情的目光。

  就個案而言,道義上的考量並不能用以評判司法裁斷。起訴書稱,劉江以舉報電視臺相威脅向其索要錢財;但辯護律師認為其所得收益大多是有關單位給的勞務費、舉報獎勵等。很明顯,對職業打假人收到的錢財究竟如何定性,直接關聯到行為的定罪。問題是,實踐中打假人所獲得的收益有時很難認定,有的可能出於真心而給舉報者獎勵,有的則可能是為了花錢消災而施惠給打假者,還有的也可能是在舉報的脅迫下不得已而就範。打假者是否具有敲詐的主觀故意,往往是個模糊性難題。

  司法判斷必須確立在確實充分的證據基礎上。本案中,法庭也承認證人證言中“體現不出敲詐的意思”,如果沒有更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敲詐的主觀故意,就應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相反,如果最終確有證據認定被告在打假中存在敲詐,那麼公眾也不能因為打假本身合乎道義而對抗其行為的違法性。

  無論結果如何,本案都折射出職業打假在市場法治不健全社會裏的尷尬境況。對市場中的各種違法不良經營缺乏有效治理,造就了一個能夠通過打假而生存的特殊職業,甚至形成一門日趨規模化、分工化的産業。其一方面與公共利益趨同,客觀上能起到凈化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另一方面由於商業化的運作,也勢必夾帶有打假者個人的私利動機,甚至出現難以被司法準確定性的“敲詐勒索”。如此,職業打假在公眾的道義支持下,一直遊走在法律的危險邊緣。全國各地職業打假人集體聲援的背後,除了有某種公益性事業的共同追求外,顯然也有著某種休戚與共的利益和目的。

  職業打假人受審的輿情看點,不在於對司法的道義化揣測,也非職業打假人的“抱團取暖”,而是背後的公共意志表達:我們真正需要的不是這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職業打假者,而是公權力運行在法治軌道上的常態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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