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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擬交業主大會管 業委會成員今後可拿工資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3日 0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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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後,業主大會備案登記後將擁有自己的印章,在銀行開戶管理業主共有資金,業委會成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工資。同時要配備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一旦發生侵佔挪用的行為,業主大會也將被推至被告席。昨天,《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共有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開始在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物業費需先交業主大會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物業服務是為全體業主提供的準公共服務産品,而並非是針對單個業主的服務。“所以物業服務也只能由全體業主來集體購買,應該由業主大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在當前實踐中,物業卻通常是與每戶業主簽訂單獨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做法不僅造成了物業服務合同主體的錯誤,更為物業服務欠費糾紛的解決埋下了隱患。

  《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共有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以往交給物業公司的物業費,將以物業服務資金的方式,首先交給業主大會。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費也由業主大會一併支付給物業企業。同時,過去業主們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今後也能直接劃轉到業主大會的賬戶中。

  對於欠費,《暫行辦法》規定,如果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業主大會應當及時催繳。業主拖欠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大會開戶銀行負責催繳。全體業主應當在小區《管理規約》中確定業主欠費的追繳辦法,包括公示欠費業主名單、限制欠費業主共同管理的權利、收取滯納金等懲戒措施和具體實施主體。

  業主可查業委會資金

  據了解,《暫行辦法》是第二次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與第一次徵求意見相比,辦法特別提出,業主大會要聘請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並建立財務檔案。業主大會的工作人員如侵佔挪用業主共有資金,業主可以提出起訴。同時,業主大會可以合法使用小區共用部分經營的收益,用來支付人員工資財務、辦公費等費用。這也就意味著,業委會的成員今後將可以領工資。

  《暫行辦法》要求,業主大會應依法建立業主共有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聘請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建立財務檔案,從制度和人員上保障資金安全;建立年度預決算制度、年度公示制度、資金查詢制度和年度審計制度,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業主共有資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由業主大會設立專門機構監督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業主大會及其工作人員侵佔、挪用業主共有資金的,相關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暫行辦法》明確,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約定使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和業主大會的其他合法收入,支付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費用及人員工資財務、審計、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費用。不足部分由業主分攤。業主大會應當嚴格按照年度預算,通過規定程序使用業主共有資金。

  業委會成立30日內備案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行使共有部分管理權利的主體,因此就應當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購買物業服務,而業主則應當向業主大會繳納物業服務資金用於支付購買物業服務的費用。但長期以來,由於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缺失,民事行為能力還不完善,業主大會無法登記為實體組織,也無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同時還造成了業主大會只能當原告,無法當被告的尷尬局面。

  昨天一併徵求意見的《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管理辦法》提出,今後在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後3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持相關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業主大會備案登記後,可以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刻製印章,在銀行開立業主大會賬戶,管理業主共有資金。

熱詞:

  • 業主大會
  • 業委會
  • 物業服務合同
  • 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