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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韓先生稱,通過快遞公司,將總價值26740元的數碼相機快遞到湖南的客戶後,數碼相機卻變成了3袋沙子。經多次協商未果後,市民韓先生遂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但由於韓先生沒按要求據實填寫單據等因素,11月8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快遞公司賠償原告韓先生損失75元。
蹊蹺
快遞相機,“變成”了3袋沙子
韓先生稱,2010年9月,其所在公司在淘寶網店銷售一套數碼相機,總價值26740元。
韓先生通過鄭州一家快遞公司,將數碼相機快遞給湖北的客戶。之後,在客戶的要求下,貨物被轉運至湖南。
然而,在客戶驗收貨物時,卻發現相機變成了沙子,因此拒收。韓先生得知情況後,多次找到快遞公司要求其賠償損失,但對方卻以種種理由推脫責任,拒絕賠償損失。於是,韓先生將該快遞公司起訴至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快遞公司賠償自己的相機損失26740元。
辯解
已儘快遞義務,被告不應擔責
對此,被告則認為:被告將原告的物品快遞到湖南嶽陽,整個過程中包裹的重量始終是3.60千克,從重量上看,包裹不存在被掉包的可能。原告所寄的物品最終到達收件人手中,整個包裹並未發生遺失,只是現在原告聲稱原來快遞的是相機,到那邊卻變成了沙子。不論原告所要求的是相機還是沙子,被告都已盡到了郵遞義務,至於其內部是何物品,或是否掉包,則應由原告向警方報案,待刑事程序結束後,以刑事判決的結果再對責任人進行民事追償,而不應由原告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要求被告賠償。
同時,被告對於原告郵寄價值昂貴的數碼相機,而不進行保價的行為也提出了質疑,認為原告郵寄時,並沒有向被告告知郵寄物品的名稱及價值,也沒讓業務員查看包裹內的物品,且在填寫快遞詳情單時,並未在“內件品名”及“數量”欄中填寫任何信息,且送寄的包裹外包裝只是普通紙箱,而不是數碼相機的原封包裝。因此完全是原告的責任。根據約定,被告至多支付原告資費25元的三倍賠償即75元。
判決
單據填寫不清,被告判賠75元
而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依法成立的運輸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提供的速遞詳情單中已作出提示,如係物品,請據實填寫內件名稱及數量,並確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壹萬元。該單還以加粗紅體字提醒寄件人填寫詳情單前,務請閱讀快遞服務協議,強調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按照資費的三倍賠償,且以加粗黑體字提示“貴重物品請務必保價”。在承運單背後載明的限賠條款承運人採用了黑體字體,與其他條款在外觀上明顯不一致,承運人盡到了提示義務。本案貨運單正面“內件物品、數量、重量、體積、保價金額、資費”等欄目均為空白,原告未對托運貨物進行保價,按照原、被告雙方貨運合同的約定,未保價快件丟失,賠償限額為資費的三倍,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被告收取原告資費25元,即被告應賠償原告75元。大河報記者韓景瑋通訊員熊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