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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爾瑪在大連當“老賴” 拖欠十年房租至今未付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17: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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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大連11月2日電  儘管經過多次交涉、協調、仲裁,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長期拖欠大連市萬國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房租至今未付,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向新華社記者表示,目前正在依法積極推進案件的解決。

  裁決“懸空” 大連沃爾瑪拒付房租

  1999年12月1日,大連沃爾瑪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現改為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與大連市萬國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擬租用位於大連市甘井子區後鹽商業區、面積44147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建築面積16508平方米。大連萬國出錢出地為大連沃爾瑪專門建設山姆會員店,施工、圖紙、建材全部按照大連沃爾瑪的要求建設,2002年5月,通過大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的竣工驗收,6月11日雙方交接,大連沃爾瑪租用這個商場經營,租金每年1000多萬元,租期15年。

  大連萬國購物廣場負責人周玉玲稱,儘管大連沃爾瑪此前支付了部分租金,但從2002年6月接手房屋以後,沒有付過一分錢租金。

  2003年,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理由是大連萬國開工遲延和工期延誤、交接不合法、房屋證照不齊,還有未完成工程等等。

  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駁回大連沃爾瑪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及雙方各種索賠要求。

  在這次仲裁生效後第十天,大連沃爾瑪又一次提出了新的仲裁申請,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申請查封現場。2008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了第二次裁決,駁回大連沃爾瑪的申請,維持第一次的仲裁結果。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林馳説,在兩次仲裁生效後的法定期限內,沃爾瑪都沒有向法院提出任何異議,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行。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法官于洲認為,裁決是一裁終局,與法院終審判決等同,只要裁決結果確定,必須按裁決結果履行和執行,不存在申訴、上訴和抗訴,裁決作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然而,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依然拒不履行裁決。

  法官認為大連沃爾瑪無視中國法律

  為推進完成這起執行案件,今年8月25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現場踏勘並展開闔議聽證,但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及代理人分別拒絕在這兩次筆錄上簽字。

  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金玉成、申戰勝認為:“2007年3月,鋻於經催告後大連萬國仍拒絕履行作為出租人的施工、交付義務,沃爾瑪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通知解除了與大連萬國訂立的《房屋租賃協議》及《房屋租賃協議第一補充》,並在大連香爐礁擇址另建山姆會員店。該店于2010年6月10日奠基。”

  大連中院執行一庭庭長叢世有指出,大連沃爾瑪的一系列行為,都是在生效的裁決認定不允許解除租賃合同及法院執行過程中進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據了解,考慮到沃爾瑪是一家跨國公司,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所有雙方材料包括筆錄的副本,都提供給雙方當事人,並將現場踏勘及聽證的錄音錄像刻錄成光盤,提供給雙方。

  記者就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欠房租一事聯絡到沃爾瑪東北區公司事務總經理祝亞非,他表示:“這是11年前的事情了,很複雜,這件事由沃爾瑪公司中國總部全權負責,我不方便回答。”

  1日下午17時30分許,沃爾瑪中國有限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記者發來有關説明稱:“在我公司與大連萬國簽約初期,為解決萬國的資金短缺問題,我公司就已支付預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2300余萬元,我公司已超出合同義務為該公司支付相關款項。但因萬國遲遲不能依據合同交付場地,且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我們已于2007年向萬國送達解約通知。”

  説明中還提到,“大連萬國到2001年8月合同規定的交付日並在此後數年都沒有施工許可證;由於其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極為混亂,並多次妨礙我方人員進場施工,所以我方在2002年6月11日委派保安公司負責現場的保安工作,業主進場施工不存在來自沃爾瑪方面的障礙。”

  對於沃爾瑪中國有限公司的有關説明,于洲認為,經法院查明,沃爾瑪實際支付預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1298萬餘元,並已經被雙方認可。關於交付場地問題,早已通過仲裁機構裁決,況且沃爾瑪已經接手,並且其已承認“在2002年6月11日委派保安公司進場”。至於大連萬國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的施工許可證、營業執照,不存在無證施工和被吊銷的情況,否則也不可能于2002年5月通過驗收。

  于洲表示,任何企業在中國經營都要遵守中國法律,而大連沃爾瑪卻無視中國法律,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

  拒付租金的背後是漠視合作者利益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王岩教授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可以是約定解除,也可是法定解除。對於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與大連市萬國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按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發生一些法定事由後,可以解除合同。現在,雙方發生爭議後,提請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都有法定義務履行。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沒有向法院提出任何異議,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行,又拒不執行裁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在合同秩序和法律秩序兩方面都是不允許的。

  “另外,既然雙方已經交接,沃爾瑪已委派保安公司進場,合同仍在履行,有沒有租住是大連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自身的問題,剩餘的租金是應該照常交付的。”王岩説。

  沃爾瑪是世界排名第一的商業零售企業,按理説應該注意企業形象,但近來屢屢因為商品質量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前不久,沃爾瑪在重慶的多家門店出售“假冒綠色豬肉”被查處,工商部門對其進行了經濟處罰。自2006年入渝以來,沃爾瑪先後21次受到工商部門處罰,屢次違法的背後,暴露出企業存在管理漏洞、違法成本過低、商業壟斷滋生蔓延等諸多問題。

  對沃爾瑪來説,經濟處罰與每年的鉅額利潤相比,可謂是九牛一毛。如果之前出售假冒偽劣産品多是漠視中國消費者的行為,那麼,拒付房租則是漠視合作方的行為。身為世界500強企業,沃爾瑪不僅應當正視消費者的呼聲,而且應該尊重合作者的利益。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胡功群律師認為,沃爾瑪拖欠房租和不履行法院裁定的行為體現出的是一種“霸氣”,在行業裏樹立了不好的形象,與其在零售行業中的地位不匹配。無論是對消費者或是合作者來説,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警戒線,如果連法院的裁決都拒絕執行,人們很難相信其遵守商業的基本誠信。違反基本的商業信譽,消費者不歡迎,最終傷害的是自己。數次違法行為影響其商業信譽,任何巨大企業倒閉往往是從小處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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