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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墜地下室致殘獲賠40萬 開發商否認質量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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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李女士站在窗外的遮陽板上叫兒子回家吃飯,遮陽板突然斷裂,李女士墜入深8米的地下室,造成終生殘疾。事發後,李女士將小區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170余萬元。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判決兩被告共賠償李女士40多萬元。

  事發小區位於海淀西三旗,李女士的兒子家就住在該小區一樓。李女士説,去年10月23日上午,她踩在兒子家窗戶外天井的遮陽板上,喊兒子回家吃飯時,遮陽板突然斷裂使她墜入小區地下室中。雖被及時送去搶救,但她的身體已經構成嚴重傷殘。目前她腰椎以下無知覺,大小便不能自理,並且還需長期的康復治療及護理,使她的肉體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李女士認為,她墜入的天井下面的地下室深達8米,上面只覆蓋了8毫米厚的塑料採光板,完全不能承重,附近卻沒有任何安全措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開發商在建築物質量方面存在重大過錯,物業公司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沒有盡到義務,導致她受到損害,都應承擔責任。因此起訴兩被告要求賠償。

  開庭中物業公司代理人説,他們對於李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慰問,事發後,物業公司還組織黨員和職工進行了捐款活動,並將所捐款項交給了李女士。但事件的發生是因為李女士踩踏遮陽板,遮陽板不堪承重,導致其墜落。李女士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開發商也表示,他們只是該小區的建設開發企業,且已將小區交付使用。李女士稱小區建築質量存在問題與事實不符。

  此案審理中,法院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對李女士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結論為傷殘程度屬三級,累計傷殘率85%。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踩踏遮陽板可能會造成的後果應有一定的認知,因此自身應對事件的發生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而開發商應保證建築物及設施的穩固安全,並有義務對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地方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但開發商在事發地周圍並未設置防護設施及警示標牌,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物業管理單位,雖在事發後在遮陽板處書寫警示標誌,但仍不能免除其過錯,所以應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李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37.6萬餘元;物業公司賠償李女士4.1萬餘元。

熱詞:

  • 開發商
  • 李女士
  • 遮陽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