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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師住交款住學校配售房 被扣檔案要求退房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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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孫思婭) 教師朱某交納住房款併入住公安大學配售給他的房屋後,公安大學並沒有為他辦理産權變更手續。朱某辭職後,公安大學扣押了他的檔案,要求他騰退房屋。朱某無奈起訴到了法院。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支持了朱某,判決公安大學為教師朱某辦理産權變更手續。

  現為律師的朱某原是公安大學的一名教師。他起訴稱,2003年7月,公安大學聘用他為教師。2008年4月,他與公安大學簽訂了騰退房配售協議書,公安大學將位於木樨地的一處房屋配售給他。入住後,朱某裝修了房屋,還將自己的戶口遷入此地。

  朱某説,公安大學配售給他的房屋,原來的住戶是公安大學教師伊某,當時伊某也與公安大學簽訂了與他一樣的騰退房配售協議書,伊某將住房騰退給了學校,而學校又分配給伊某新的住房。但是伊某卻沒有履行協助公安大學辦理産權變更的義務,並因此導致他至今都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去年1月,朱某辦理了辭職手續,“當時房管科工作人員向我出示了一份我從來不知道的內部規定文件”,朱某説,這一文件是他與公安大學簽訂協議書後的一年,公安大學單方制定的。文件的內容大致為,教職工辭職離職後,公安大學要以原價回購教職工的房屋。

  朱某説,當時公安大學將他的檔案扣押,以逼迫他退房,他無奈之下申請了人事部仲裁並勝訴,但是公安大學至今仍然拒絕轉移檔案,並以此要求他辦理房屋騰退手續。因此,朱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安大學履行産權人變更手續,將房屋所有權人從伊某變為自己,並支付不辦理變更手續的違約金3萬餘元。此外,朱某還將教師伊某也列為了案件第三人。

  公安大學辯稱,當初簽訂協議書時,學校並不具有該房屋的産權證,雙方協議的內容違法,因此協議是無效的,也無法協助朱某辦理産權變更手續。“無效指的是合同自始至終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便簽訂也是沒用的”。

  伊某稱,涉案房屋是公安大學于2004年配售給他的,而且至今産權人仍然是他。在朱某與公安大學簽訂了協議之後,他將房屋騰空交給了學校,學校將房屋分配給朱某使用,“我同意公安大學的意見”。

  法院查明,伊某在與公安大學簽訂協議書後,將房屋騰退交給了公安大學處理,並將産權證也一併交給了公安大學,但是雙方並沒有辦理産權變更的相關手續。此後,朱某向公安大學交納了購房款併入住,但是公安大學並沒有為他辦理所有權的變更。

  此外法院還查明,去年,朱某確實以公安大學拒不為其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為由,將公安大學訴至中央機關。2010年7月14日,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認定公安大學在同意朱某的辭職申請後,由於房産問題,不為朱某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並裁決公安大學應為朱某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法院認為,朱某在與公安大學簽訂協議書後,公安大學已經取得了房屋的合法處分權,因此即便是公安大學沒有取得房屋産權,但是雙方的協議也是有效的。因此法院判決公安大學和伊某協助朱某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此外,由於涉案房屋並非商品房,所以法院駁回了朱某要求公安大學支付違約金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