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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大佬成“森高社”大哥 警方取證疑點重重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11: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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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林小森被警方認定為“森高社”的大哥。

  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警方取證程序存在瑕疵”

  閱讀提示

  一名14歲的男孩,因一樁命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經媒體披露並經微博轉發後,引發人們關注和爭議:案發時,並不在現場的林小森如何被認定為主犯?原為QQ群,之前並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為“非法組織”的?而既非“森高社”創建者又非群成員的林小森,是怎樣領導這個“組織”,駕馭成員追殺他人並置對方于死地的?

  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警方取證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為由認定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的合法性”。前日,記者對此案深入調查。

  1少年“大佬”獲刑3年半

  2011年5月31日,一樁故意傷害案在韶關中院開庭審理。

  9名被告大部分是廣東樂昌市第五中學(下稱“樂昌五中”)的學生。尤為引人注目的,是案發時年僅14歲,在檢方起訴書中被稱為非法組織“森高社”大哥的主犯林小森。

  檢方訴稱,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組織下,成立了以其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組織。2010年11月5日14時許,林小森一方的羅武江等十多人毆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學生。林小森等人認為石是“林仔”(當地社會人,曾因違法犯罪受到警方打擊。記者注)的人,會找人來報復,便於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員,在林小森家中開會商量對策。隨後,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業局附近路段遇到了陳明等三人,認為對方是“林仔”的人,雙方展開毆鬥。打鬥中,羅武江用匕首將對方的劉傑右腹部刺傷,劉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天,韶關市中院一審判處直接致人死亡的羅武江無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15歲的第三被告溫峰有期徒刑3年,其他6名少年緩刑。

  根據警方調查,毆鬥開始前,林小森接到母親電話,提前離開。不過,公、檢機關的意見一致:林是此次毆鬥的組織者,難辭其咎。

  2一次改變命運的聚會

  當地警方稱,所謂“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當地人平時都叫林小森“森哥”。去年11月6日的毆鬥就是由林小森組織的,並釀發命案。

  但在案發當天及次日警方的訊問筆錄中,所有了解、參與或目擊了毆鬥過程的證人,均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組織及在林家開會等情況。

  案發27天后,林小森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是該案最後一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前,這名“主犯”一直每天正常上課。

  “‘森高社’是我建的QQ群,我是群主。林小森沒加入,他怎麼成了‘大哥’?”樂昌五中的周星星同學説,案發後,他把“森高社”刪了。

  樂昌五中政教處主任陳昌明告訴記者,以前並未聽聞學校有非法組織“森高社”的存在,出事的幾名學生,之前未因違紀受過處分。

  3“警方取證程序存在瑕疵”

  “11 6”命案引發公眾關注和爭議。對此,樂昌市公安局有關人士認為,從調查和訊問來看,林小森是“森高社”的“大佬”,能起到召集這幫成員集中到一塊,發出指令的作用。“林小森説去報復誰,成員就跟著去做,這就具有非法組織特徵。”他説。

  按照規定,未成年人接受警方訊問時,需有法定監護人在場。但據多名學生家長透露,他們的孩子被帶走時,並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樂昌警方解釋稱,之所以這樣做,一是孩子們沒有要求,二是有學校老師在場。

  對此,韶關中院的一審判決書表述,“公安機關在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詢問未成年證人時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為由認定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的合法性”。文圖均據《新快報》

責任編輯: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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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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