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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松:14歲男孩是非法組織“老大”?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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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高社”作為非法組織,何以沒有任何違法記錄?

  9月12日《新快報》報道,14歲的中學生男孩林小森(化名),因為一樁命案,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是非法組織“森高社”的大哥,並被韶關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該案引發坊間熱議,焦點為:“森高社”原一個為QQ群的名稱,它是如何被界定為“非法組織”的?14歲的林小森,既非創建者又非QQ群成員,是如何領導這個“組織”去追殺他人的?

  報道寫得撲朔迷離,但還是能捋出個大概。應該説,該案作為一起聚眾鬥毆案,基本可以認定。因為檢方指控“雙方各自電話召人前來幫忙,後於樂昌市某KTV門口展開毆鬥”。在鬥毆中,林小森一方的羅武江用匕首將對方的劉傑右腹部刺傷,後者經搶救無效死亡。檢方共起訴了林小森一方9人,對方沒有人被起訴。

  按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造成人重傷、死亡的,應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法院對鬥毆中使用管制刀具致被害人死亡的成年被告人羅武江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就其量刑應該沒有問題。

  但是,對於包括林小森等8名不滿16歲的少年,均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值得商榷。如果他們只是一般性參與了鬥毆,並沒有攜帶兇器,也沒有致人重傷的打擊行為,就不能把羅武江剌死劉傑的結果評價到他們頭上。而“聚眾鬥毆罪”是不處罰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因此,他們都不應以犯罪論處。實踐中,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了綁架之惡性犯罪,但如果他沒有參與撕票之殺人行為,就是不以犯罪論處的。

  要認定林小森為非法組織的老大,似乎應有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才對,而按刑法,無論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還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犯罪,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都不能成為犯罪主體。

  所以,司法機關有義務回答下列置疑:“森高社”本是另一名叫周星星的學生發起的一個QQ群的名稱,它是如何成為一個非法組織的?“森高社”作為非法組織,何以沒有任何違法記錄?鬥毆還未開始,林小森即被其母親叫回,沒有參與實際鬥毆的過程,又如何能將其入刑?

  這些問題若不説清楚,別説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無法交待,其司法裁判結果恐怕也是難以服眾。

  □劉昌松(律師)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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