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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單被小偷7年前退保 法院判保單仍有效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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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13年的保單,終於到了可享受的日子,投保人吳大伯喜滋滋地去領錢,卻被告知,早在7年前,該保單已被退掉,保險金也已被領走。

  吳大伯表示自己並未辦過退保手續,但保險公司不買賬,無奈之下,吳大伯向海曙法院提交了訴狀,要求按保單約定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日前,寧波海曙法院當庭判決此案,保護了吳大伯的合法權益。

  13年保單中途“被退保”

  今年62歲的吳大伯,家住寧波江北慈城,可謂是很有保險理財意識。

  早在13年前,也就是1998年2月中旬,他就向一家保險公司買了“老來福98終身壽險”。

  該險種條款和保單約定,吳大伯一次性支付保險費9380元,等吳大伯60周歲後,就可以從保險公司那裏,每年拿到1200元,直至吳大伯身故。

  由於並非每年都要繳款,所以,隨著時間推移,吳大伯和老伴也就差不多忘記了這事。

  今年年初,吳大伯突然想起這個事情來,掐指一算,已到了享受這份保險帶來收益的時間了。

  但他卻怎麼也找不到保險合同,幸好,當時的繳費憑證還在。

  吳大伯想,保險合同反正在保險公司有留底,於是就拿著繳費憑證到保險公司,要求對方履行保險義務。

  沒想到,保險公司給他的答覆讓他震驚:你已經退保了。

  程咬金估計就是那個小偷

  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材料,顯示在2004年7月,吳大伯已經辦理了退保手續,當時保險公司就收回了保單,並給付了退保金10365元。

  這讓吳大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自己投保後,根本沒來過保險公司,何來退保一説?

  但保險公司拿出了一份“退保申請書”,上面有吳大伯的簽名。

  另外,吳大伯在家裏找不到的保單原件,已經在保險公司處,正是當時吳大伯退保時回收的。

  對此,吳大伯斷定,這個簽名是假的,自己根本就沒寫過什麼退保申請書。

  而保單怎麼會在保險公司處?

  吳大伯百思不得其解,最終,他一拍腦門,想起了一件事。

  原來,2003年4月,吳家不幸遭遇樑上君子光顧,被偷走不少東西,當時家中一片淩亂,他們只顧著計算財物損失,卻沒在意保單在或不在。

  吳大伯猜測,保單,多半就是那時被偷走的,而自己當年不記得那張保單,所以也不知保單失竊。

  那次盜竊,儘管在慈城派出所立了案,但到現在仍未抓住小偷。

  吳大伯估計,小偷偷走保單後,根據保單上的姓名和身份信息,找人辦了一張假身份證,然後到保險公司辦理了退保手續,留下一個假簽名,冒領了退保金。

  不是審查不嚴是什麼?

  當然,這一切都是吳大伯的猜測,卻沒什麼證據能證明確實是小偷冒名頂替領走了退保金。

  保險公司也表示,他們是通過正常的程序,替“吳大伯”辦了退保手續。

  吳大伯非常憤怒:連身份證真假都不辨別,連簽名真假都不核對,保險公司明顯沒有盡到審查義務。

  那麼,究竟是吳大伯保管不善,還是保險公司審查不嚴?

  法庭上,雙方爭辯激烈。

  保險公司稱,第二代身份證是在2006年起更換使用的,此後才有了身份證識別系統,因此在2004年,由於技術條件限制,保險公司無法有效識別身份證的真偽。而偽造的簽名,也只能證明有人冒領,並不能證明保險公司未盡審查義務。投保人保管保單不善,遺失後也沒向保險公司挂失,這才是導致財産損失的緣由。

  吳大伯反駁説,簽名是假的,這一點經過司法鑒定後已確認。而那張所謂的“退保申請書”上,“申請人”一欄是假簽名,領款收據中,“領款人”一欄索性就沒簽名。保險公司憑一份保單加上這些假東西就錢退給別人,這不是審查不嚴是什麼?

  法院判決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海曙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退保申請書”中,簽名並非原告吳大伯所簽,因此原告並無解除合同的意思。

  而保單中有一條明確規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現在,被告無法證明在辦理退保手續時,已查看了退保人提交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件,故不能認定被告已對退保人的身份情況進行了審查。

  此外,經法院審查,保險公司提供的退保申請書和領款收據上的日期,也有前後矛盾,加之領款收據中亦無領款人簽名,可見保險公司在辦理退保手續時,未盡到合理、謹慎的審查義務。

  法院最終判決,雙方之前簽訂的“老來福98終身壽險”依然有效,保險公司應當依照約定,繼續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責任編輯:祝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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