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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擬五類食品退市銷毀 臨近保質期需提示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13: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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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報訊(記者 楊濱)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能不能做到及時退市和銷毀?國家工商總局昨天公佈《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對5類食品採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毀、退回食品生産者等措施退出市場。意見稿中強調,對在工商部門通知退市後,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將依法從重處罰。

  5類食品須退市銷毀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對5類食品採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毀、退回食品生産者等措施退出市場。這5類食品包括:已經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説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此外,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産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産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在工商通知退市卻仍不退市的經營者,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最高可罰款5萬元;貨值1萬元以上的,可處以貨值金額最高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許可證。對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則要依法從重處罰。

  食品外包裝也須銷毀

  銷毀食品誰來監督?意見稿規定,食品經營者銷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應將外包裝一併銷毀,並如實記錄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批號(或生産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銷人、監銷人等內容。

  銷毀情況應如實報告轄區工商所,由兩名以上工商執法人員現場監銷,如實記錄銷毀情況,包括銷毀食品的種類、來源、數量、時間、銷毀方式等,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銷毀過程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臨近保質期不提示最高罰3萬

  意見稿還規定,食品經營者要對貯存、銷售的食品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當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屬於食品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經營者應配合生産者採取召回。而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則應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醒目提示,如果不明示且拒不改正,工商部門可處以最低2000元最高3萬元罰款。

  記者了解到,對於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北京市工商局目前已在130家超市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由商家將快到期的食品歸置到一起,明確標示,統一優惠銷售,而這一制度今年將在全市範圍內的商場、超市進行推廣。

  以往,一些商家往往把即將到期的食品和新鮮食品捆綁在一起銷售,市民往往只看價格便宜,卻不注意其中的有些食品可能即將到期。現在,工商部門要求超市人員在每天閉市前對臨界銷售專區食品逐一檢查,未售出的到期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出貨架。

  目前由海淀工商分局在轄區商超內試行的政策規定:食品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為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為期滿之日前20天;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為期滿之日前15天;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為期滿之日前10天;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為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少於15天的,為期滿之日前1至4天。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退市
  • 食品經營者
  • 工商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