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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擬規定:經營者應對臨近保質期食品作醒目提示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2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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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12日公佈的《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食品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為監督食品經營者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確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及時退市和銷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上述辦法,並於今年8月12日至29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辦法徵求意見稿,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對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進行清理,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門將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