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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稱“標題黨”害人 對待法律問題要慎言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4日 08: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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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觀察

  楊文浩

  兩個月前,在杭州打工的張青到銀行給家裏匯款時,發現自己還沒插卡,按鍵時ATM機就自動“吐錢”,接連摁了6次之後,取出來的10500元卻成了“燙手山芋”。兩小時後,他就向警方自首。只是,因為過分慌張,他又把錢弄丟了。儘管事後張青用自己的錢歸還失主,但是,他還是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杭州江幹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7月13日《今日早報》)。

  這則新聞在眾多門戶網站冠以“男子ATM機前‘撿錢’後自首還錢仍被刑事處罰”的標題,一時間,網絡輿論洶湧,許多網民為張青喊冤,認為他比廣州的許霆還更冤,因為許霆案發後沒有投案自首,而他卻在取錢後兩小時就投案自首,並且還主動退還了錢,怎麼還要被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了呢?

  但我要告訴網民的是,“標題黨”害死人。如果説張青果真是沒有插卡,而ATM機出了故障自動“吐錢”,那麼,張青就跟許霆案有些類同,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報道説:“張青走到ATM取款機前,剛準備拿卡出來,突然發現ATM機的頁面並不是以前經常看到提示插卡的頁面,而是顯示有‘取款’、‘查詢餘額’、‘退卡’等的頁面”,這時,他按“取款”鍵取了兩千元,可以説,此時他是不知情,他的行為是不當得利,但接下來的第二次取500元錢後,他“查了下餘額,發現賬戶裏面顯示有6萬多元。這時,他突然意識到,可能是前面的客戶把銀行卡給忘在ATM機裏了”。這時候,他的性質與許霆的完全不一樣了,因為他已經知道是其他客戶遺留下的卡,所以導致了ATM機會“吐錢”。但他一不做、二不休,又取了4次錢共計8000元,這完全是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了。

  所以,張青的行為並不是“撿錢”,而是騙錢了。“撿錢”,那是根本沒有操作ATM機,而機子出了故障自動“吐錢”,而騙錢則是明知他人的卡遺留在了ATM機裏,還主動通過操作ATM機,按“取款”和“取款金額”的鍵,來達到騙取銀行錢的目的。根據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張青這種行為相當於ATM機上撿到別人的卡,又冒用別人的名義在機子上操作取錢,當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網站將這一新聞冠以“男子ATM機前‘撿錢’後自首還錢仍被刑事處罰”,是在誤導網民了,因為,“撿錢”不過是一個道德範疇的問題,而騙錢則是屬於刑事法律的問題,兩者相距十萬八千里。當然,網站在“撿錢”中也打了引號,不過,對於今天習慣於快餐消費的網民而言,他們哪兒有耐心看完全文和體會雙引號的含義呢?實際上,我們看到報紙原來的標題並不是如此,而是“ATM機自動‘吐錢’年輕油漆工成為杭州版的‘許霆’”,報紙上這個新聞標題同樣有“標題黨”之嫌:其一,ATM機根本就沒有自動“吐錢”,是張青自己操作之下吐的錢;其二,張青與許霆還是有重大區別,許霆取錢是因為ATM機出了故障,而張青取錢,機子並沒有出故障,是明知別人的卡遺留在機子上,通過自己的操作來獲取錢。

  當然,張青及時投案自首和歸還錢的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這並不成為他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語不驚人死不休”是媒體慣常的手法,但標題必須得切合文章本意,千萬別用過於驚悚而又不切合文意的標題來吸引人們的眼球,這既浪費了讀者的表情,更可能引發輿論審判,干擾了正常的司法活動。

責任編輯:李漢森

熱詞:

  • 標題黨
  • 法律問題
  • ATM機
  • 撿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