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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塗改自家外墻顏色被物業起訴 被判恢復原貌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04: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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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邊陽臺的墻面仍是紅色,其他部分在訴訟過程中恢復成了土黃色,但仍能看出塗抹痕跡。 陳珊珊 攝

  “你到我們小區看一看,我敢説,全小區,就數我家屋前屋後最漂亮!”業主王先生坐在被告席上,頗為自得地誇耀自己的“傑作”。王先生是南京高淳縣淳溪鎮某小區11幢1單元201室的業主,2010年12月上旬,他將自家屋前屋後的外墻涂成了紅色。整個小區的外立面都是土黃色,王先生家成了“黃中一點紅”,十分突兀。物業公司跟他交涉無果後,告到了法院。

  近日,高淳法院作出判決:房屋外立面係共有部分,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無權改變房屋外立面顏色,因此,限令其將外墻恢復原狀。

  事由

  土黃色外墻 打了個紅色補丁

  今年5月12日,南京高淳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物業公司的代理人范律師一副頭疼的模樣,他豎起四根手指,苦笑著對記者説:“這是我第四次在法庭上跟他(指王先生)見面,外墻的案子開了兩次庭,之前他告開發商,我是開發商代理人,也開了兩次庭。”

  范律師稱,小區物業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王先生之所以跟物業為難,是因為之前的事情,對開發商心懷不滿。

  據介紹,王先生於2010年7月與江蘇越商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201室商品房。但是簽約後不久,因對房屋構造不滿,王先生將開發商告到了高淳縣法院。訴訟期間,他幹了一件令全小區業主目瞪口呆的事:將屋前屋後的外墻涂成紅色,並將屋前小花園統一安裝的起裝飾作用的鐵柵欄拆除。

  屢次交涉無果 物業告到了法院

  小區數十幢住宅樓都是土黃色的外立面,王先生這麼一鬧騰,就像給他家那幢樓的“外衣”補了個紅色的大補丁,突兀極了。

  物業工作人員看到後,立即找王先生交涉,王先生卻振振有詞:房子是我的,外墻涂什麼顏色是我的事,你們管不著!物業公司則認為小區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園屬於共有部分,王先生無權隨意更改。屢次交涉無果後,物業公司無奈訴到了法院。

  現在開庭

  庭審中,物業公司跟業主王先生圍繞“是否有權改變外墻顏色”,“改變外墻顏色是否侵犯其他業主利益”展開激辯。王先生雖然給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挑刺”時滔滔不絕,但是迫於壓力還是恢復了一部分墻面顏色。

  是否有權改變外墻顏色?

  物業:外墻屬共有部分,不得隨意改變

  物業公司遞交了2010年12月上旬拍攝的照片作為證據,照片顯示,王先生將屋後的絕大部分墻面,屋前的小部分墻面涂成了紅色,並將屋前小花園統一安裝的鐵柵欄截短十多厘米。

  物業公司認為,建築物有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商品房內部屬於業主的專有部分,專有部分怎樣使用,全憑業主做主,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及管理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個別業主只能使用,不得佔有,也不得改變其結構和用途。本案中,王先生雖然是201室的業主,但201室的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園屬於共有部分,他無權隨心所欲地加以改變。

  范律師稱,這些內容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中都有明確規定,王先生既然在合約上簽了字,就應當遵守,因此,要求法院判決王先生將外墻和柵欄恢復原狀。

  業主:買下房子就有改變外墻顏色的權利

  201室業主王先生卻有自己的一套理論,他認為,自己既然買下了房子,就有權按照喜好改變外墻的顏色。“況且我只涂刷了凹進來的那部分墻面,也就是陽臺的墻面,陽臺是我花錢買的面積,我把它涂成紅色怎麼了?”庭審中,王先生情緒頗激動。

  照片顯示,201室的絕大部分外墻都被涂成紅色,王先生卻説,他只涂了陽臺部分,這是怎麼回事?范律師解釋説,訴訟期間,王先生迫於壓力,已經將墻面恢復了一部分。

  范律師認為,未封閉陽臺的墻面與商品房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王先生也應將這一部分恢復原狀。

  是否侵犯其他業主利益?

  物業:隨機調查30位業主,都反感紅墻

  物業公司起訴王先生的另一理由是,王先生的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利益,引起其他業主不滿。范律師當庭拿出30份調查問卷,稱是在小區內隨機找業主填寫的,30份問卷一致認為,王先生將外墻涂成紅色,將柵欄截短的行為不妥,應當恢復原狀。

  業主:全小區就我家屋前屋後最漂亮

  王先生對問卷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他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利益,也不相信鄰居們會心懷不滿。在他看來,他對外墻和柵欄進行的加工,非但沒有降低美觀度,反而提高了美觀度。“你到我們小區看一看,我敢説,全小區,就數我家屋前屋後最漂亮!”庭審中,王先生洋洋自得地誇耀自己的“傑作”。

  庭後探訪

  “像洗頭房,不好看!”

  不少業主認為紅墻不美觀

  庭審後,記者到小區探訪。王先生家住一樓,外墻明顯已經修復過,只剩北邊陽臺的內墻還保留著紅色,其餘部分都已恢復成土黃色,但比二樓外墻顏色稍淡,仍能看出塗抹的痕跡。屋前小花園的柵欄比左鄰右捨得柵欄稍低,談不上不美觀,只是有點不和諧。王先生應該是個酷愛花花草草的人,屋前小花園裏種滿植物,鬱鬱蔥蔥,賞心悅目,如此看來,他在法庭上的洋洋自得倒也不是沒底氣。僅存的一抹紅色(北邊陽臺),依然有點刺眼。記者隨機問了三五位業主,都説王先生的行為“不妥”。一位業主撇了撇嘴,評論道:“像洗頭房,不好看!把我們小區整體美觀度降低了。”

  法院判決

  房屋外立面係共有部分

  限期將墻面和柵欄恢復原狀

  近日,高淳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房屋外立面係共有部分,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無權改變房屋外立面顏色。至於未封閉陽臺,即使王先生享有專有權,也應考慮到未封閉陽臺的墻面與建築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如改變顏色將降低建築物美觀度,故而從維護全體業主利益的角度,王先生也宜保持陽臺墻面的本來面目。屋前小花園的柵欄屬於建設物附屬設施,也屬全體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無權截短。據此,判決王先生限期將墻面和柵欄恢復原狀。

  記者了解到,王先生與開發商的訴訟仍在審理中。除了對開發商不滿,王先生對物業公司也有諸多意見,包括服務、收費等等。但由於小區尚未成立業委會,目前沒有辦法更換物業公司。如已成立業委會,經業主大會同意,是可以解聘老物業公司,重新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的。法官就此案提醒廣大業主,與開發商和物業有矛盾,應採取理性方法溝通解決,不理智的舉動既不能解決問題,還會擴大矛盾。

  通訊員 高妍

  本報記者 陳珊珊

責任編輯: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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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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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主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