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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意見:買到不合格食品最高可獲10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1日 0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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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昨日,江蘇省高院召開新聞通氣會,發佈了《關於深入推進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對侵犯民生權益的刑事案件,以及更多涉及住房物業、食品安全等關係市民生活的民事案件,出臺了嚴格的審理指導意見。

  省高院在《意見》中明確,嚴格執行《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産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涉及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的審理,合理分配消費者與食品生産者、銷售者的舉證責任,依法認定食品生産者、銷售者的責任。

  日常生活中,市民因為買到過期、霉變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往往會提出索賠的要求。對此,《意見》規定,對於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産者和銷售者,如果消費者向他們索賠所付價款的10倍賠償金,法院要支持消費者的訴訟請求。因為獲得所付價款最高10倍的賠償,是食品安全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在此範圍內的索賠,法院都應當支持。

  《意見》規定,物業和業主均應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任何一方違反約定,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特別指出,如果物業服務企業以停水、停電、停氣的“野蠻”方式來催交業主拖欠的物業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物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業主就此起訴物業,應當勝訴。

  (沈高軒 于英傑)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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