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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公司冒名領安置房偷賣 原戶主買房人同喊冤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7日 15: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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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王薔) 自家房被拆後僅獲得貨幣補償,9年以後,原戶主在申請廉租房時卻發現,當年竟有人冒用自己名義申請了一套安置房,遂將買房者及開發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這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引發的合同糾紛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的證據表明,當年負責拆遷的拆遷公司轉手出售了安置房,並冒用拆遷房戶主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安置合同,賺取了其中的“差價”,但目前這家拆遷公司已經“消失”了。

  上午,原告肖先生和律師來到法庭,他的母親高某即拆遷房屋的戶主,因身體原因未能出庭。今年,肖先生因沒有住房,在向有關部門申請廉租房,卻被告知根據北京的相關政策,其在2002年時已經享受了安置房的優惠政策,現在已無法享受廉租房政策。肖先生很納悶,因為他從來沒有買過任何安置房,於是調取了安置合同,發現被告郭某冒充自己的妻子,利用其安置房的名額與新永安分公司簽訂了就地安置合同書,並購買了一套面積為68.29平方米的房屋。

  肖先生及其母親訴稱,2002年3月,被告北京城市開發集團新永安分公司對二原告居住的東城區建內的3間公房進行危舊房改造,原告獲得16萬餘元的貨幣補償,隨後房屋被拆除。其後新永安分公司並沒有對二原告進行任何安置。原告認為被告郭某冒充原告肖先生的妻子與被告新永安分公司簽訂就地安置合同書騙取安置房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權利,故起訴要求判令二被告簽訂的就地安置合同無效。

  肖先生出示了一份“建內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上面寫明購房人是郭某,郭某是肖某的“妻子”,還有一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女兒肖靜”。肖先生稱,郭某不是他的妻子,其本身也無兒女,當年郭某的戶口也不在拆遷地區,在拆遷地也沒有住房,因此不符合拆遷安置的條件。

  被告郭某是一名中學女教師,在法庭上稱,她當年是在空白協議上簽的字,冒用肖先生妻子等內容都不是她寫的。她在簽合同中也不知道二原告的存在,不存在冒充原告妻子的名義去申請安置房的情況。

  被告新永安公司答辯稱,當時拆遷工作是委託專業的拆遷仲介機構進行的,拆遷政策有貨幣補償、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三種(不能交叉獲得)。由於諸多原因,有些居民選擇了貨幣補償的方式,放棄了就地安置或異地安置。原告承認拿到了貨幣補償,因此原告的拆遷權益已經得到實現。該公司和郭某簽訂的合同,是基於拆遷公司報送的材料,跟郭某本人沒有任何接觸,不存在串通侵害他人利益的情況。

  新永安公司還稱,安置房如何轉手到被告郭某的手裏,均是拆遷公司運作的,他們並不知情,在安置合同上簽字的代理人也是拆遷機構的工作人員,目前這家拆遷公司已經找不到了,簽字的工作人員也去世了。

  而更稱奇的是,當年原告肖先生拿到補償款16.8萬餘元後也沒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就在一張白紙上代其母親簽了高某的名字。

  此案未當庭宣判。庭審後,被告郭某哭了起來,説如果這套房被收走,也沒有其他住房可住了。“2002年三四月份,拆遷地附近的墻上、電線桿上貼著好多售房信息,説有剩餘房子出售,我就打電話聯絡了,按照每平方米5500元的價格,花了38萬餘元購買了這套房。”

  由於案件涉及到原告方與拆遷公司是否簽訂過貨幣安置補償協議,需要去房管部門查詢,法官宣佈休庭後擇日再審。原告律師稱,據他們猜測,拆遷公司不會向房管部門報兩份協議,所以實際上是沒有貨幣補償協議的,只有被告方簽訂的購買安置房協議。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安置房
  • 拆遷公司
  • 郭某
  •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