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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QQ相約自殺民事賠償糾紛案宣判 騰訊賠5萬多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16: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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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9:00,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全國首例QQ相約自殺民事賠償糾紛案,即原告范黃河、門路(係該案死者小范父母)訴被告小張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作出了判決:邀請小范的被告小張賠償原告門路、范黃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兩項合計111225元;被告騰訊公司賠償原告門路、范黃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項合計55612.50元。

  經審理法院認定,自今年6月初起,被告小張多次在被告騰訊公司經營的不同的 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燒炭自殺”、“浙江 男 找一起自殺的 聯絡我 159********”等內容的自殺邀請。2010年6月23日,本案兩原告之子小范(原上海某大學學生)在QQ群上看到被告小張留下的信息後,與被告小張聯絡並約定到麗水自殺。6月23日晚,小范從上海出發,于6月24日早上到達麗水,兩人一起住進市區某酒店。當天,兩人外出購買了炭等自殺用具,回到酒店房間在衛生間裏實施燒炭自殺。在自殺過程中,被告小張用水澆滅了正在臉盆裏燃燒的炭,終止自殺,並勸小范也放棄自殺。下午5時左右,被告小張不理會小范“不要走,再來一次自殺”的要求,獨自一人離開了賓館。離開後直至晚上8時前,兩人仍有手機通話和短信聯絡。晚上11時左右,被告小張打電話給賓館總臺,告訴賓館人員502房間可能有人自殺,賓館工作人員撞開房門發現小范已身亡。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當晚就展開了案件調查,于6月29日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9月3日,小范父母將邀請兒子自殺的小張和深圳騰訊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麗水市蓮都區法院開庭審理後,法院分別徵詢了各方的調解意見,但各方因對責任承擔意見懸殊而調解未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張多次在不同的 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被告騰訊公司也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採取措施,致使小范與被告小張相約並實施自殺。兩被告的行為間接結合發生損害後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兩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死者小范是一個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強迫、威脅的情況下自主地選擇了以自殺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從預備到實施自殺的整個過程中,一直表現出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志,對結果的發生有支配性的作用,應自負主要責任。

  被告小張在QQ群上發佈自殺邀請,與小范相互聯絡,在小范到達麗水後共同購買自殺用具,開賓館,實施自殺,中斷自殺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繼續自殺並獨自離開,這一系列違法行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在中斷自殺之前,被告小張也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主觀過錯表現為故意。在放棄自殺後,被告小張澆滅正在燃燒的炭,並勸説小范也放棄自殺,已經不再積極地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其誤以為用水澆滅燃燒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殺的繼續。同時,被告小張因其先前邀請、預備並實施自殺的行為使小范的生命安全在其離開時仍然處於危險狀態,因此擔負有效地解除危險狀態的民事義務。但在明知小范仍有強烈的自殺慾望的情況下卻未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繼續自殺並獨自離開,故被告小張仍有過錯,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七條規定“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但被告騰訊公司一直未採取措施停止傳輸“相約自殺”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體權的信息,長期放任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監控、事後處理的法定義務,對死亡事件發生也有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綜合案件事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張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門路、范黃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兩項合計111225元;被告騰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門路、范黃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項合計55612.50元。

  承辦法官表示:生命無價,生命有限。在網絡相約自殺日漸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時,給予賠償權利人適當的賠償和精神撫慰,既是對案件本身的法律評價,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喚醒公眾的社會責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劇再次發生。(范躍紅 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