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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QQ簽名侵權案未被認定侵權 法官詳解緣由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2日 18: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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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首例QQ簽名侵權案引發規範網絡行為熱議

  全國首例因用戶的QQ簽名內容而引發的“侵權”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侵害名譽權依據不足”為由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在網絡上是不是什麼都可以説,什麼都可以寫呢?如何規範網絡行為成為連日來的輿論焦點。

  侵權案緣起勞資糾紛

  記者了解到,這起QQ簽名侵權案源於當事人被公司拖欠工資而發生的勞資糾紛。

  廣州市民梁小姐于2007年9月12日入職廣州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限為1年。2008年9月10日,梁小姐離開文化發展公司。之後,梁小姐以文化發展公司拖欠其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此後,經過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均要求文化發展公司向梁小姐支付包括拖欠的工資6136元和工資扣款2396.55元。不料,梁小姐還沒有拿到法院判決的工資,文化發展公司一紙訴狀把她告上了法庭。

  原來,梁小姐在進入文化發展公司之前有一個QQ號。在梁小姐離職後這個QQ號的簽名改成了如下內容:“惡意拖欠員工薪水和社保公積金!4年公司沒能留住1個老員工,便知其惡劣!”

  文化發展公司在訴狀中稱,“由於被告日常工作中使用同一QQ,因而該誹謗言論傳播至我公司的客戶和供貨商,嚴重影響我公司的良好口碑和形象。”並以此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梁小姐本人書面道歉和在媒體公開道歉的同時,從刊登誹謗言論之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賠償損失。

  經過審理,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文化發展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文化發展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足以認定侵權行為

  該案主審法官何慧斯告訴記者,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QQ賬號上的個性簽名是否由梁小姐註明;如果上述個性簽名是梁小姐註明,其行為是否侵害文化發展公司的名譽權,是否應該擔責。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由於梁小姐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QQ賬號上的個性簽名是他人所為,所以認定上述個性簽名由其註明。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法庭認為,梁小姐QQ賬號個性簽名中註明的“郎橋文化”與文化發展公司名稱並非完全相符,文化發展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該QQ賬號個性簽名廣泛傳播,並因此降低文化發展公司社會評價或造成其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文化發展公司名譽權通過他途徑被侵害。

  “況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爭議糾紛,勞動仲裁委和法院都認定上訴人確實存在拖欠被上訴人工資的事實。且法院判決支付的拖欠工資至一審開庭期間,上訴人都尚未全額支付。”何慧斯説,綜合以上情況法庭認為,被上訴人QQ賬號的個性簽名雖有不妥,但不足以認定是侵害上訴人名譽權的行為,所以維持了一審判決。

  需立法完善歸責認定

  儘管此案法院認定QQ簽名不侵權,卻在廣州當地引發了如何規範網絡行為的討論。

  據了解,網絡上出現的侵權目前主要涉及個人隱私權、名譽權和著作權三方面問題。

  “博客正在成為某些人詆毀他人名譽的工具,因博客而産生的侵權糾紛正在快速增長。”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耿爽指出,網絡語言是社會語言的一部分,也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

  耿爽告訴記者,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全面規範網絡的立法。

  有法學專家説,對於遊走在自由邊緣的網絡侵權問題,解決問題的關鍵是立法規範。通過完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認定,確立適當的管轄原則,並明確網絡産品生産經營者網絡侵權和網上信息提供者網絡侵權的歸責原則,給網絡一個健康規範的發展環境。(鄧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