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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含碘量降低是對公眾健康負責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8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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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吉偉德

  衛生部昨日就《食用鹽碘含量》公開徵求意見,按編制説明介紹,標準擬調低碘鹽中最高含碘量,將原國家標準規定的最高強化碘含量60mg/kg,修改為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為20mg/kg— 30mg/kg。(7月27日《新京報》)

  從相關人士最初“ 不存在碘補得多”的解釋,到現在承認全國 20餘地區碘攝入量偏大,這表明在事實面前,不容得半點虛假。衛生部擬調低碘鹽中最高含碘量,並給予各地相應的自主權,這其實是對科學的尊重,是一種進步。

  事實上,隨著社會的進步,時代的發展,食鹽加碘政策也需要適當調整,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因為補碘量過大而人為造成大量甲亢病人,説明實行“一刀切”的碘鹽政策,已經嚴重違背了人們健康的需要,對加碘政策進行調整,是對公眾健康高度負責之舉。

  從地域來看,各地情況不一,比如沿海和內地,就存在很大差別。沿海人食用海鮮多,用碘量已經很大,就不必再食用碘鹽補充,否則就會造成補碘過多;從群體來看,老人、小孩、成人由於體質的差異,對於補碘的數量,也不盡相同;個體來看,每一個人的生理特徵、飲食習慣都有差別,補不補碘,補多少,怎麼補,都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合理的選擇,而不是“一律”強加和強補。從保護自身健康的角度出發,公眾其實對於強化碘含量的國家標準了解得並不多,他們關心的是自己究竟缺不缺碘,並如何針對自身情況進行“加減”;換言之,他們更關心自身的選擇權和自主權。

  過去的“統一標準”其實是一種“強加”,這等於剝奪了群眾的自主選擇權。碘鹽政策本是國人在特殊時期碘缺乏的情況下的對症下藥,是一種科學方法;但時代發展了,該有所變化。而且,無論什麼時候,個體差異始終存在,公眾對加碘與否、加多少碘,應有自主權。從醫院臨床來看,現在因缺碘而導致疾病的患者很少,反而是需要限制碘攝入量的病人多了,這種新情況應引起重視。

  因此,對食鹽加碘量進行調整,給予公眾更多選擇權是正確的選擇。一方面,對現有的標準,進行分級細化,使其更具有廣泛性、適應性和選擇性,以適應不同人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採取兩條腿走路的辦法,放開無碘鹽市場,形成有碘鹽和無碘鹽並存的格局,把選擇權還給公眾,使公眾能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科學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