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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國土廳敗訴後否定法院判決引發群體性械鬥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9日 06: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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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了群體性械鬥,此事被當地稱為“717事件”。記者調查發現,這並非一起簡單的鬥毆事件,發生在山坳裏的這一事件,根源是礦權糾紛,導火索是一起久拖不決的“民告官”案。

  這起看似並不複雜的礦權糾紛案,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執行,致使價值數億元的集體財産歸於個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生效的判決,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國土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糾紛最終導致矛盾激化,事態升級。

  法院判定國土廳違法行政

  波羅鎮山東煤礦採礦許可證變更以前,名稱是波羅鎮北窯灣煤礦,正是這個名稱變更,引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行政訴訟案件。

  根據榆林市和陜西省兩級法院判決書的內容,北窯灣煤礦于1996年12月開辦,屬集體性質。2000年煤礦換證期間,山東淄博人李釗,通過私刻公章,塗改採礦變更申請書等手段,獲取了省國土廳新的《採礦許可證》,將“橫山縣波羅鎮北窯灣煤礦”變更為“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負責人由樊佔飛變為李釗。

  對此,樊河村村民聯名要求有關部門給予更正。橫山縣礦産局發現問題後立即予以更正,並通過榆林市礦産局上報省國土廳。省國土廳口頭答應儘快更正,卻一拖再拖。無奈之下,樊佔飛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樊佔飛介紹,省國土廳通過榆林市和橫山縣兩級國土部門給樊佔飛做工作,表示願意糾正錯誤,要求樊撤訴。樊撤訴後多次依約去省國土廳辦理更正,都未能如願。

  2005年3月5日,在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後,村委會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要求對省國土廳未經村委會同意將集體礦權變更為李釗個人礦權一事進行審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終字第36號《行政審判書》作出判決:省國土廳給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批准變更《採礦許可證》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原企業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屬違反法定程序行為;李釗擅自塗改採礦變更申請登記書,騙取省國土廳頒發《採礦許可證》,顯係違法行為,所取得的6100000320008號採礦證應依法予以撤銷,由省國土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該判決書下發後,省國土廳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省高院以(2007)陜行監字第1號裁定書駁回其申訴,明確指出省國土廳向山東煤礦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行為缺乏合法性基礎,榆林市中院再審判決對此予以撤銷,並判令省國土廳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無不當,省國土廳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至此,這起“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有了一個很明確的判決,只待敗訴方——省國土廳履行法院裁決,糾正違法行政造成的錯案,恢復原告的合法權益。然而,從省高院裁定至今已兩年有餘,原告多次到省國土廳反映情況,要求執行,但省國土廳拒不糾正,生效的行政判決形同廢紙。

  敗訴方開“判決會”否定法院判決

  據了解,2010年3月1日,北窯灣煤礦負責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國土廳通知,赴西安市參加該廳舉行的“山東煤礦採礦權屬糾紛協調會”。準時到達會場後,他們卻被告知不能參加會議,在指定地點等候消息。

  據樊佔飛介紹,當日下午,省國土廳兩位廳長向他們宣佈:經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及法律專家對該礦糾紛案進行解讀,一致認定:一、對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書應理解為採礦權與樊佔飛及樊河村村民和集體無任何關係;二、由山東煤礦出資800萬元給樊佔飛作為招商引資獎勵;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尋求法律救濟。

  省國土廳領導給出的書面理由是:一、參加本次會議的都是權威人士,其作出的認定具有權威性;二、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三、法院的判決文書不涉及採礦權問題。

  “名為礦權糾紛協調會,可北窯灣煤礦及村委會的參會權被無端剝奪,這分明是省國土廳的‘判決會’。”北窯灣煤礦參加此次協調會的委託代理人、陜西天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西周説。

  王西周表示,該礦礦權爭議主體只有兩個,一是李釗代表的山東煤礦,二是樊佔飛代表的北窯灣煤礦,二者非此即彼,通過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可知,省國土廳給李釗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行為以及後來延續換證的行為顯係違法,要求省國土廳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恢復樊佔飛的北窯灣煤礦《採礦許可證》。因此,省國土廳對樊佔飛新的“判決”及其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省國土廳負責人稱,與會權威人士認為生傚法律文書和礦權無關,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礦權判給某一方。對此,西安市多位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説,向企業發放《採礦許可證》確實只能由政府職能部門承擔,但職能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則由司法權力加以考量,省高院明確認定發給李釗《採礦許可證》于法無據,在無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行政職能部門只能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採礦許可證》發給北窯灣煤礦。“就是審判長、法院院長也無權否定生效的判決書,如果有問題,要用追加裁定書的方式修改。如果是實質性錯誤,須通過重審來糾正。”一位法律界人士説。

  “一個省級行政執法部門,以權威人士的認定否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聞所未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對記者分析説,省國土廳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已進入了司法程序,卻以其手中的行政權力來對抗法院的司法權,這在法律上是絕對不允許的,否則還需要司法機關做什麼?一旦有糾紛,組織幾個權威人士議定豈不更加省事?

  譚秋桂教授指出,在沒有出示法院中止執行裁定的情況下,省國土廳以“協調會”意見推翻生效的判決書,屬程序違法,“協調會”意見與該判決的內容相衝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