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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矯正世貿組織的不平等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9日 04: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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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7月5日在原材料出口限制爭端中專家組報告初裁失利,到15日世貿組織終裁中國訴歐盟對華碳鋼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勝訴,中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應對貿易爭端的成敗形成強烈反差,折射出世貿組織內部成員方的利益衝突和事實上的不平等待遇。

  不管是現在的世貿組織還是其前身關貿總協定,其條文開宗明義以無差別待遇為基本原則,各成員方理當享有一致的權利。但事實並非如此,老成員和新成員之間存在一定落差。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接納新成員方要取得老成員方認可同意,有關條款規定新成員方入世需取得世貿組織153個成員中2/3多數票贊成,但迄今世貿組織一直奉行所有成員協商同意的做法。這樣,在與申請加入的國家和地區談判時,老成員方通常都會提出一系列的條件要價,不僅覆蓋外經貿領域,還越來越多地延伸到傳統意義上的國內經濟制度領域。這些條件要價往往採取對新成員方享受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權利施加額外限制的形式,從而在事實上形成了對新成員方的不平等待遇。中國入世談判之所以從1986年到2001年末歷時近15年之久方才完成,關鍵就在於這是權利限制與反限制的博弈。

  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第十五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第十六條(特定産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第十七條(WTO成員的保留)等條款就是比較典型的不平等條款。此次中國在原材料爭端中初戰失利,關鍵在於《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一條“對進出口産品徵收的稅費”規定中國原則上應取消適用於出口産品的全部稅費。儘管《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明文規定,締約方可以為了保證供應國國內工業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一條剝奪了中國的這項權利。

  世貿組織新老成員之間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利益衝突,部分原因可以歸結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因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在二戰之後數十年中陸續獨立的,而關貿總協定在二戰結束後不久便成立了。23個原始締約國多數是發達國家,且發達國家始終掌握著世貿規則發展演變的主導權。為了鞏固自己的經濟霸主地位,發達國家對申請入世的新成員施加種種限制。即使新老成員同屬發展中國家,由於其利益未必完全重疊,在本國市場、出口市場、外資來源等方面存在競爭關係,老成員總是力求保證自己的競爭優勢。

  西方經濟大國,特別是美國的單邊主義作風更使問題激化。當年,關貿總協定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視解決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2、23條確定了通過當事國之間的雙邊協商和包括其它締約國的多邊協調解決爭端的基本精神,後來又逐步發展起一套爭端解決機制,但美國向關貿總協定提出的第一起申訴就沒有嚴格遵守這一基本原則。1948年9月9日,在關貿總協定第二屆大會上,美國拒絕與古巴進行任何磋商,在大會上強硬地要求古巴立即無條件糾正限制紡織品進口的新規定,並要求大會同意它採取報復措施。所幸的是,大會拒絕了美國的無理要求,決定建立工作組處理這一糾紛,從此確立了工作組/專家組工作模式,至今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所沿用。

  對於一個尚不掌握國際經貿規則主動權且迫切需要外部市場的後發國家而言,為了給本國外經貿創造更加平穩可靠的發展環境,在總體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完全可以接受少數不平等條款,忍受一段時間對自己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權利的局部限制,畢竟全部得到比得到大部分好,得到大部分比什麼都得不到好。但是,任何國家都不可能永遠忍受不平等條款。這就需要新成員在入世後積極參與新的多邊、區域和雙邊貿易談判,通過推動建立新的、更公平合理的規則,逐步矯正原有的不平等條款。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世貿組織
  • 關貿總協定
  • 平等待遇
  • 世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