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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貪賄量刑”15年上限太少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2日 03: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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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 第三隻眼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在兩會期間説,現在處理的受賄案件,10萬到500萬之間,量刑幅度差距很小,受賄10萬要判十年有期徒刑,“但10萬以後的,差不多每100萬增加一年,甚至一年增加不到,100萬有可能就增加半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余敏也説,“10萬以下一萬一年,10萬以上伸縮性就大了”。

  不是立法不週密,而是形勢發展實在太快。在1997年時,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已經屬於數額巨大了,所以,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立法者認為有必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死刑,但是,現在貪污、賄賂幾千萬、幾個億的數額都出來了,10萬元以上就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就不合時宜了,所以,像500萬元數額以下都不判處死刑甚至無期徒刑了。但是,這就會出現錢鋒院長所説的問題,因為在我國,單個罪名有期徒刑最高就是15年。

  這種量刑幅度的捉襟見肘,有損於“罪刑相適應”的原則。貪污受賄9萬,可能判處9年,而貪污受賄三百萬,可能也就12年、13年,量刑不公顯而易見。此外,這種量刑上的問題,也不利於威懾犯罪。

  對此,可行的解決辦法是提高有期徒刑上限,比如將有期徒刑最長規定為25年,那麼,在貪污10萬與500萬元之間,量刑空間就比較大,給法官的量刑幅度也比較大,貪污受賄100萬元與500萬元的量刑就會有明顯的區別,這就有利於解決罪刑不適應的問題。事實上,有期徒刑適當延長,也有利於解決無期徒刑名不符實的問題,許多無期徒刑犯實際只服十幾年就出獄了,如果延長了有期徒刑的期限,那麼,無期徒刑犯實際服刑的時間也將相應延長,有利於對部分罪犯打擊到位。

  我建議,在今後的立法中,也應適當延長單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長年限,比如,將有期徒刑最長時限規定為25年,將數罪並罰最長時限延長到30年。

  □楊濤(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