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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雲會案一審判決 60余人旁聽法院量刑答疑(圖)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2日 01: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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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肇事司機費良玉被帶入被告席接受審判。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央視報道備受社會關注的浙江溫州“錢雲會死亡案”1日作出一審判決,樂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費良玉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在庭審中,公訴人員當庭出示錢雲會死前佩戴的具有錄音錄像功能的手錶、U盤及該表錄製的事發錄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費良玉無證駕駛一輛裝載石料的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車從樂清市虹橋鎮灣底村開往樂清市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9時45分許,車輛途經虹南大道蒲岐鎮寨橋村村口路段時,遇行人錢雲會在車前方道路右側突然向左橫穿,費良玉鳴笛、向左打方向盤並緊急剎車,但避讓不及,車頭左側將錢雲會碰倒,左前輪碾軋其胸頸部,致錢雲會當場死亡。肇事後,費良玉指使他人頂替自己作為肇事者,企圖逃避法律追究。

  經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該交通事故中,費良玉負主要責任,錢雲會負次要責任;經法醫鑒定,錢雲會符合遭機動車輛碰撞、碾軋致頸部、胸部重度毀損傷而死亡。另查明,錢雲會的家屬已獲賠105萬元。

  60余人旁聽庭審

  2010年12月25日9時45分許,浙江省溫州市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該村村委會前主任錢雲會被一輛超載的重型工程車軋死。該事件持續引起網絡的高度關注。

  此案發生後,司法機關迅速介入,肇事司機費良玉當日歸案。樂清市檢察機關以費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月1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對費良玉交通肇事案公開審理。被告人的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親屬、村民代表以及中外10多家媒體的記者等60余人旁聽了庭審全過程。

  出示手錶所拍錄像手錶緣何拍下案發

  通過庭審的舉證和質證顯示,錢雲會所戴的手錶,是同村村民王立權從朋友那裏借來的,並且在案發的前一天才拿到手。在案發當天,也就是2010年12月25日上午7點,王立權給錢雲會打了電話,把他叫到自己的家裏,教他怎麼使用這個手錶,教會了之後,錢雲會戴著這塊手錶離開了王立權的家。8時許,錢雲會在路上又和王立權通過一次電話。電話裏主要商量的事情是他們兩個人要見面,取一些複印資料。事發之後,王立權趕到案發現場,摘下了戴在錢雲會手上的手錶,案發的過程已經記錄在手錶當中。

  量刑答疑

  1.為何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審判長方孔強:檢察機關以被告人費良玉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此均不持異議,而一些社會輿論認為本案涉嫌故意殺人。

  根據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黃標(案發時坐在費良玉旁)的證言,屍表檢驗、現場勘查的剎車痕跡、車輛的碰撞痕跡及被害人的手錶錄像等證據來看,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費良玉主觀上是過失的。

  具體理由如下:第一,事發前費良玉在發現行人橫穿道路時,有鳴笛的客觀行為,這表明是費良玉在提醒行人注意來車,讓行人避讓來車,以免發生交通事故。第二,費良玉在鳴笛後發現行人仍在橫穿道路時,即採取打方向盤、踩剎車的措施,這很明顯反映出他是為了避讓行人,可見其主觀上是不希望自己的車輛撞上行人。第三,在發生事故後,費良玉立即下車查看,查看後又向公安機關報警,並保持事故現場的完整性,這也説明費良玉沒有想要掩蓋已發生的事故。

  錢雲會生前所戴手錶中的視聽資料也可還原事故發生的過程(事發時錢雲會所戴手錶具有錄音錄像功能)。手錶顯示9時45分左右,錢雲會手持雨傘行走在道路上,9時48分20秒許,錢雲會從右往左橫穿道路,聽到肇事車輛發出兩聲汽車喇叭和剎車的聲音後,隨即被車子撞倒,事故發生後,車上有人下車查看情況。該視聽資料真實地記錄事故發生的前後過程,也和費良玉的供述、證人黃標的證言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本案係一起突發性的交通事故。

  所以,被告人費良玉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嚴重超載石料的工程車,遇行人橫穿道路因採取避讓措施不當而致行人死亡,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交通肇事罪。

  2.為何認定費良玉交通肇事逃逸

  審判長方孔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要有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逃跑”並非僅指“逃離現場”,其手段與形式多種多樣,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包括所有為了躲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費良玉在肇事後要求黃標頂替,並在交警到達事故現場時自稱係肇事車主,隱瞞自己為肇事者,並和他人將黃標送至虹橋交警中隊,其本人則回家換了肇事時所穿的衣服。黃標歸案後指認費良玉係真正肇事者,費良玉歸案起初拒不承認,後才予以承認。因此,被告人雖無“逃離現場”的行為,但其主觀目的顯然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隱匿自己為肇事者的真相,符合“逃跑”的實質內容。由此可認定費良玉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3.判刑3年6個月的量刑根據是什麼

  審判長方孔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費良玉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嚴重超載車輛,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

  被告人費良玉無證駕駛車輛且嚴重超載,均屬於從重處罰情節;另一方面,被告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在案發後被告人未破壞現場,能及時報警,庭審中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家屬已獲賠償105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所以綜合以上情節,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判處被告人費良玉有期徒刑3年6個月。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