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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打“小三”能否保護婚姻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9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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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稱,婚姻法學專家們正在熱烈討論的“人身權保護”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擾婚姻關係的責任。“第三者”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無過錯方有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姦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深圳晚報》11月8日)

  在道德的舞臺上,“小三”是“過街的老鼠”,無論社會怎樣更迭、觀念怎樣變化,婚姻的核心依然是忠誠,而維護忠誠婚姻又是個倫理性與私隱性鮮明的問題——那麼,最好的規範當然是道德的力量。

  專家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對配偶權的保護尚有所欠缺。如果一方對婚姻不忠實,另一方有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不受侵害,“第三者”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無過錯方有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姦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乍看起來,婚姻被破壞屬於侵犯民事權利,請求賠償貌似合理。但將第三者與過錯方捆綁起來,有違情理。一者,要求第三者賠償經濟甚至精神損失,本質就等於要求第三者和過錯方一樣同等履行婚姻的“忠誠義務”,不免強加於人。二者,所謂第三者,實質情形差異很大,有金錢型、也有情感型,從媒體曝光的第三者案例來説,貪腐官員的第三者似乎並不全是主動破壞被侵權人的“婚姻忠誠”,當此背景下,將過錯方與第三者等同起來,有失公允。

  第三者的問題,本質就是個道德問題。法律插手時當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則,注意第三者合法權益的維護。事實上,因為第三者在道德平臺上已經很弱勢,權益被侵害的可能更大,譬如《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甚至有人説,“發帖罵‘小三’可能侵權是時代的倒退”。法律懲戒第三者的預設是“一切婚內關係都是合乎道德的”,但這個判斷的錯漏不言而喻。而第三者行為雖然對私人生活秩序造成干擾,但並未對社會造成傷害,對之“繩之以法”須慎之又慎。

  配偶權理論能否作為懲罰第三者的依據?這需要回歸到“夫妻忠實義務”的本質上討論。忠誠是義務,但僅僅是道德義務,具體而活泛的道德是無法也不應被“抽象而相對穩定”的法律所包容的。更重要的是,即便《婚姻法》修正了對第三者的責罰細則,這就能減少第三者的出現?能與第三者糾結的,未必在乎這個罰則;莫名其妙當上第三者的,也未必會被它嚇唬住。這讓人聯想起當前我國法學界一個突出的現象:建構理性主義氾濫——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凡事總想以法律秩序加以規制,熱衷於探討完美的法律體系的建構問題,寄望構建一個包治百病的社會法律體系,卻恰恰忽略了道德等社會內在秩序的培育與養成。

  道德可以對“小三”進行譴責、唾棄,但法律很難對其進行“追打”。婚姻愛情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大眾的道德不應淩駕於私權之上,法律插手太多,最終恐怕仍拯救不了道德。(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