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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成婚姻殺手 離婚無過錯方索賠困難重重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8日 17: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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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三八”婦女節以來,一個段子在坊間流傳:2010年新女性標準是“上得了廳堂,下得了廚房,殺得了木馬,翻得了圍墻,開得起好車,買得起好房,鬥得過小三,打得過流氓。”

  “小三”兇猛,成為不少婚姻的頭號殺手,讓無數“正房”女性憤慨。然而,“敵”在暗,我在明,要鬥贏、嚇退抓住“小三”不容易;即使不得不放棄婚姻,妻子想令丈夫受到法律懲處,或者追索“精神損失費”,由於舉證困難而幾乎不可能。

  在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中,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三八紅旗手標兵”獲得者周曉光就建議:要立法“鬥小三”。

  困境

  請求損害賠償面臨舉證難

  面對第三者插足的婚姻,妻子同意離婚,似乎已是一大退讓。《婚姻法》規定離婚無過錯方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這被視為受傷害女性維護自身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但實際上,大多數要求“精神損失費”的當事人,都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何一退再退,最後一道防線仍難保?

  廣州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張華給出一組數字,去年民一庭審離婚案件432件,都屬於二審案件。其中,約50%以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指稱對方有婚外情,但是大多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請求損害賠償得到法院支持的不足一成。

  法律專家表示,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非常嚴格,在現實法律實踐中,會面臨一些困境,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很難實現,幾乎成了“擺設”。

  “索賠”的難點就在於《婚姻法》對賠償範圍規定得太嚴,同時無過錯方蒐集的證據往往是無效的。

  依照《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婚姻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廣東省高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也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係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

  法律專家分析,法律界定得非常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一般的第三者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持續、穩定的同居,一般有共同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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