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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侵犯了“配偶權”?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8日 1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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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當丈夫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後,妻子卻一紙訴狀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權”。

  45歲的鄔某與丈夫結婚後感情一直很好。但是,自從去年謝某(係有夫之婦)與她的丈夫相識來往後,丈夫經常深夜不歸。於是,鄔某便跟蹤丈夫,結果發現丈夫果然“紅杏出墻”。鄔某常與謝某理論併發生爭吵。鄔某的丈夫為此多次毆打鄔某,同時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

  自己本來沒有錯,結果因為“第三者”謝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鬧離婚。鄔某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稱被告謝某侵犯了其配偶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

  據悉:法院已對這起罕見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謝某停止對原告鄔某人格利益的侵害,並賠禮道歉。

  主持人:這是一起“我要我的‘配偶權’”罕見婚外情官司。怎樣判?法官間竟“吵”起來。兩種意見針鋒相對,現在我們聽聽萬邦、仁大兩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交鋒。

  周峴(萬邦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鄔某提出的侵犯配偶權之訴,我認為是成立的。

  配偶權這一概念在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中雖沒有明確提出,但關於配偶權的主要內容如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在新《婚姻法》中均有明確規定,實際上,新《婚姻法》已經或明或暗地作出了保護配偶權的規定。配偶權,是指基於合法婚姻而在夫妻之間發生的平等、專屬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因此新《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本案中,鄔某無疑是配偶中受害一方,她所享有的配偶權受到謝某的侵害。

  譚政(萬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某侵權無疑。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身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當然包括配偶權。婚姻法雖未明確規定“配偶權”,但原告對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寧與自由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這一人格利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違法性,構成侵權。

  李會武(仁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某不存在侵犯配偶權的問題。

  首先配偶權的內容目前法學界並無具體界定,從贊成支持配偶權的觀點當中,對配偶權的內涵外延也存在著很大爭議,有人認為配偶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從而將夫妻關係界定為一般的契約關係,實踐中勢必降低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其次,如規定配偶權,行使該權利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矛盾。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配偶雙方都有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的權利,但人類畢竟不是低等動物,夫妻關係又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係,因此配偶一方當身體不適或其他原因情況下也有拒絕性行為的權利。再次,在司法實踐中對配偶權的保護缺乏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確定了離婚訴訟有過錯方賠償制度,但並沒有規定“第三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王全勝(仁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該案以侵犯配偶權為由起訴第三者,既缺乏理論基礎,實踐上又缺乏可操作性。我國新《婚姻法》未明確規定“第三者”引起離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且在我國現實司法實踐中對“第三者”的認定與處罰也不易操作。首先,何為“第三者”,其身份如何確定,我國法律未規定。

  其次,要求“第三者”賠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第三者有過錯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便無責任,現實中有的“第三者”卻是重婚罪的受害者,其本身並無過錯,此時如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不符合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的過錯聯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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