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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大火 暴露建築領域貪腐多潛規則(圖)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3日 11: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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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燒燬的大樓如同一個黑色的驚嘆號,警示世人安全重於泰山

  8月2日,上海“11-15”大火案宣判,相關6起刑事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處罰。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原主任高偉忠、綜合管理科原科長周建民、該科原科員張權,均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高偉忠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周建民、張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該委原副主任姚亞明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施工單位11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經理黃佩信,原副經理馬義鎊同時還構成受賄罪,分別獲刑十六年及十五年零六個月;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放獲刑五年,其他被告人分獲二至四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無證電焊工吳國略等7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吳國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電焊班組負責人馬東啟獲刑二年;工人王永亮被免予刑事處罰。改造項目中承攬鋁合金門窗施工業務的楊為民、承攬外墻保溫材料供應和施工的張利等人也分別因行賄罪獲刑,楊為民獲刑五年,張利獲刑二年,姜建東犯單位行賄罪獲刑二年。

  7月18日至24日,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共設6個法庭連審7天,庭審還原了大火發生的真相。

  建委官員拉開大火“序幕”

  26名被告人中的4名建委官員分別是,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副主任姚亞明、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和科員張權。

  檢察機關指控,4名官員濫用職權,違法違規啟動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樓節能改造工程(著火的大樓簡稱為A樓,其他兩幢稱為B樓和C樓),從而拉開了大火“序幕”。

  起訴書還原了案發真相:大火前,對上述三幢樓實施的綜合節能改造工程,是一個“三無工程”無計劃、無立項、無資金。

  首先是無計劃。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對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事關政府計劃安排,必須上報發改委審批。但在2010年靜安區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中,教師公寓樓並未列入計劃。其次是無立項。節能改造項目關係到政府科創專項資金的撥付,必須上報科委審批。但因無計劃,自然不能在科委立項。而無計劃、無立項,財政資金安排也無從談起。

  那麼,靜安區建交委又是如何實施的改造?為什麼要實施改造?

  高偉忠供述,2010年6月,建交委召開主任辦公會,他在會前與姚亞明“通氣”,由姚在會上提出給三幢樓實施節能改造,他拍板同意。於是,兩人一唱一和,演起雙簧。對於工程所需的3000萬元資金,會議決定在2011年將其列入計劃申請財政撥款。就此,高偉忠拍板定下“三無工程”,接著又研究將工程交給誰來施工。

  其實,早在一個月前,高偉忠就答應將工程交給黃佩信。黃佩信是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下稱“佳藝公司”)經理,與高偉忠曾是同事,黃曾提出承建教師公寓節能改造工程。

  由於黃佩信的公司資質不夠,會議決定讓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承接,然後再給黃佩信做。會議結束後,由姚亞明、周建民和張權三人具體落實會議精神。

  檢察機關認為,4名官員濫用職權,是“主動積極,相互配合”,沒有遮遮掩掩,從主任到副主任,到科長、科員,從提議到拍板,從決定到實施,各有各的作用,缺一不可。

  法庭上,4名被告人皆未辯護,在最後陳述中一致表示“全部認罪”。高偉忠稱他原來也住在那幢樓裏,“非常對不起58名死難者,71名傷者,100多個受害家庭”,對指控全部認罪,願意接受審判。姚亞明在法庭上失聲痛哭,深深懺悔。

責任編輯: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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