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723動車事故賠償與上海大火賠償比較 10天? 善後賠償不能“操之過急”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9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723”動車追尾事故發生後的第三天,7月26日淩晨1點,遇難者29歲福建人林焱的家屬連夜簽署了傷亡賠償協議。與此同時,與之簽署協議的溫州市鹿城區處置領導小組公開稱“力爭在7-10天內處理解決善後事宜”。

  這兩件事都讓我有點驚訝,也讓我想起8個月前的上海1115大火的善後。

  這兩起責任事故都造成30人以上的重大傷亡,但後者的善後賠償工作至今還在艱難推進。當然必須承認,後者除了人身賠償外,還牽涉房屋和財産賠償,實際操作難度更大。

  然而據以往鐵路系統重大事故善後賠償情況來看,10天內解決問題的決心看起來也有些“操之過急”——2008年“428” 膠濟線火車事故已過去3年,但賠償工作至今未了。

  此外,在動車追尾事故原因尚未調查清楚、事故責任主體尚未確定以及依據鐵路專門法律還是《侵權責任法》進行賠償等各方面問題尚未厘清的情況下,就推出賠償方案,並無益於平復家屬的傷痛。

  而以“獎金”名義發放的5萬元尤顯扎眼,這種急於推進賠償工作而採取的“獎金方式”,明顯違背了同命同價的法律原則,也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

  在11.15大火系列案件中擔任電焊工吳國略代理人的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7月28日談起7.23事故賠償給家屬提出八條法律建議,其中第一條就是“沒有確定事故責任之前,先別急於談賠償,是非落定,方有賠償,鐵路部門過錯事關賠償數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1115大火和723事故中大多數遇難家屬對於真相的渴求遠勝於賠償本身,這就是“不要賠償,要真相”之説。事實上,將事故原因調查清楚,明確事故責任主體,在多主體的賠償中確定責任主次之分,這不僅僅是此次善後處理工作重中之重,也是賠償工作開展的前提。

  值得借鑒的是,1115大火賠償中最終將企業主體——總包膠州路教師公寓的靜安建設總公司確認為侵權和賠償主體,在《侵權責任法》的框架下進行具體賠償,但是直到上周系列案件審理結束,權責明晰後,受災居民才發現當初確定的侵權主體實際上是值得商榷的。

  相比而言,723動車事故責任主體的確認更難,因為牽涉到鐵道部和地方政府權力的條塊分割。

  從産權歸屬來看,甬臺溫鐵路業主方是沿海鐵路浙江有限公司,這是一家由鐵道部、浙江省政府、沿線地方政府共同出資組成的公司。建成後根據鐵道部的要求,和上海鐵路局簽署“委託管理協議”,將調度、安全、運營等全面委託上海鐵路局。

  在未發生事故時,僅僅是利益分配方面的問題,在遭遇重大事故後,雙方的權責如何明晰顯得重要。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目前除了“獎金”由溫州市政府支付外,其餘賠償均由鐵道部支付,然而723追尾事故的57個工作小組中每個小組卻是“5個來自地方政府+1個來自鐵道部”組成架構,溫州市鹿城區各街道、鎮鄉和區直部門成為善後處理主力。

  這種權責和善後處理實踐的錯位和矛盾料將給賠償帶來很大的難度。除此以外,在一起重大事故中,究竟在何種法律框架下進行賠償問題也是難點之一,而上海1115大火最終選擇了《侵權責任法》作為賠償依據。

  但這種選擇,對於723動車事故同樣困難。究竟在《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侵權責任法》還是《合同法》的框架下進行賠償需要相應的論證,這都將關係到賠償金額的確定。

  上海1115重大火災事故中,從賠償主體提出賠償草案到推出正式方案,前後經歷了兩三個月時間。中間經歷了區政府和受災居民集體的20多次對話和磋商,房屋賠償方案在這一過程中從單價4.5萬/平方米上升到5.1萬/平方米。即便如此,方案最終出臺後,賠償工作仍然推進艱難、步履緩慢。

  這其中最大的障礙是,事故給遇難者家屬造成的心理創傷需要非常長的時間來平復,而由事故本身給家屬帶來的不信任感也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有參與火災善後工作小組的人士甚至曾向本報記者指出,徹底完成賠償工作恐怕需要數年時間。

  實際上,綜合幾次重大災難事故的善後理賠來看,只有以透明的信息以及對死者、生者給予基本尊重,才有助於恢復鐵路部門、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善後賠償工作推進也會更加順利。 (伏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