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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版陳家”判4年半 法院稱未考慮醉駕因素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30日 05: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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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屬陳克儉向記者介紹案情。 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電 近日有網民發帖稱,廣西北流一肇事司機在醉駕情況下超速行駛,在斑馬線上撞死一家3口,法院僅判4年半有期徒刑。這一帖子在論壇熱傳,這起被譽為“廣西版陳家案”的事件,被不少網民將其與“北京陳家案”“杭州胡斌案”等做對比,質疑法院判罰過輕。

  撞死3人判4年半

  網友“hesee”近日發帖《北流醉駕、飆車、斑馬線上撞死三人案一審判四年半?》稱,1月2日淩晨,北流市人何龍醉酒後超速駕駛“雪佛蘭”牌轎車,在經過人行橫道時撞到行人陳某、梁某、陳某及兩輛自行車,造成3人當場死亡。2011年7月,法院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何龍4年半的有期徒刑。

  網帖指出,“北京陳家酒駕2死1傷案”中,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家無期徒刑,賠償被害人家屬368萬元,而北流何龍案既是醉駕,又超速行駛,還是在人行道上撞人,並導致3人死亡,性質非常惡劣,雖然有“自首情節”並主動賠償部分經濟損失,但只判4年半顯得過輕。

  網友“民工”説,“何龍醉駕案”與北京“陳家酒駕肇事案”無論在事發原因、過程、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都有驚人相似之處,而且何龍案比陳家案還多死一人,“同在中國,同是適用同一法律、同一種犯罪構成,為什麼陳家案構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龍得以‘交通肇事罪’判處?”

  輕判因“自首”和“積極賠償”

  廣西北流市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之所以作出4年半的判決,將其定性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認為被告屬於自首,又積極作出賠償。法院同時表示,由於“醉駕入刑”條款今年5月才開始正式實施,故法院未考慮“酒駕”因素。

  根據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出造成該事故的原因有3點:一是何龍駕車超速行駛,該路段每小時限速40公里,何龍實際速度為每小時56公里;二是何龍是酒醉後駕車,血液檢出乙醇定性含量為137mg/100ml(注:達到80mg/100ml以上即為醉酒駕駛);三是何龍駕車遇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停車讓行。由此,認定何龍承擔全部責任。

  李智勇介紹,在此案中,何龍在事故發生後並沒有逃逸,而是打電話報警並保護現場,接受交警部門處理,如實供述事故發生的經過,何龍及家屬還先後賠償給被害人家屬喪葬費、賠償款共9萬多元,這説明肇事司機並沒有主觀故意,可判定為交通肇事罪。

  他介紹,根據相關法規,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的可判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人死亡可增加6~10個月的刑期,因此法院從重判定何龍的基本刑期為4年10個月,而由於自首情節可減刑40%以下、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可減刑20%以下,法院又給予何龍7%的減刑,因此最後判定的刑期是4年半。

  針對將此案與“北京陳家案”對比、認為醉駕危害公共安全應重判的觀點,李智勇則表示,今年5月“酒駕入刑”的條款才正式實施,而此案發生於今年1月,3月份立案,故法院未考慮“醉駕”因素。

  專家稱法律界定模糊

  廣西宏凱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金文説,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之處。“但從情理上來説死了3人,判4年半難以安撫受害者家屬情緒。”

  馬金文認為,司機喝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主觀上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符合我國刑罰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較為合適。他認為,由於我國法律對交通肇事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界定比較模糊,所以目前我國不少地方大多以交通肇事來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屬陳克儉説,法院的判決量刑太輕,適用法律不當。7月12日,他們已向北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的建議;7月18日,北流市人民檢察院主辦此案的檢察官作出書面答覆,稱如果對該案定罪處罰不服,可依法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或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目前,陳克儉家人正準備提出申訴。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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