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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419部老舊住宅電梯3年內將完成整治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9日 1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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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天從市政府組織召開的全市老舊高層住宅電梯整治工作動員部署會獲悉,3年內,我市將對江南八區2000年之前投入使用、且存在安全隱患的419部高層住宅電梯進行整治,今年年內將完成69部電梯的整治任務,整治費用將按照9:1的比例由政府和房屋産權人共同承擔。

  據了解,南京目前有31492部電梯,其中老舊電梯2982部,使用10年以上的住宅電梯有419部,主要分佈在玄武、白下、鼓樓、秦淮等主城區,且涉及低收入家庭較多。這些2000年前投入使用的部分高層住宅電梯,大多存在能耗較高、設備相對落後、質量較差等問題。

  為此,我市專門成立了市老舊高層住宅電梯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領導任組長,市住建委、質監局等部門和江南八區政府組成。

  今年整治對象為玄武、鼓樓等區9個住宅小區、31幢住宅的69部電梯,涉及居民7580戶。具體整治方案分為大修、更換和改造3種,目前市質監局已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技術評估,以確定每部電梯的具體整治方案,具體整治費用,將視技術評估結果而定。

  【現場調查】

  電梯整治雖好

  實施阻力不小

  記者在隨後的採訪中發現,電梯更換改造在實施中還有不小阻力。

  位於新街口的怡景花園小區,在今年的首批整治範圍。該小區有5幢高層建築,共有10部高層電梯,每部電梯的服役時間都超過了15年。

  24層高的10號樓,共住了208戶居民,設有兩部電梯。其中一部已經壞了兩三個月,大門暢開著,裏面黑漆一片。另一部正在服役的電梯也是銹跡斑斑,天花板已經掉落了好幾塊。

  在電梯口,記者碰到家住18樓的朱先生,他説每天早上上班為電梯至少要等15分鐘,來不及時只好走下樓,碰到電梯壞了,就得爬上18樓。得知電梯即將更換改造,他很開心。

  對於電梯更新改造需要住戶自己承擔的費用,朱先生表示他不會回避,但提出將來15元/月的維修管理費應該有一本“透明的賬”,“現在電梯三天兩頭壞,與物業管理不到位有關,2007年曾進行過一次大修,每戶也交了60元錢,但沒多久就又壞了。”

  而低樓層住戶對電梯整治態度大不一樣,聽説要住戶分攤部分改造費用,不少人都表示“不同意”。“我不用電梯,憑什麼交這筆費用?”27號樓103的住戶告訴記者,2007年電梯大修時,他也沒有繳維修費。

  【幾點疑問】

  據悉,電梯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是房屋産權人,也就是説,電梯維修費用全部應由居民自己承擔。有關部門考慮到2000年之前投入使用的老舊高層住宅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讓業主全額承擔整治經費難度很大,同時借鑒外地城市經驗,故採用政府財政和業主共擔的模式。

  整治項目中有未售出公房的,資金由公房的産權單位承擔,涉及的私有産權房屋,資金按6:3:1比例,由市、區政府和房屋産權人共同承擔。

  市物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讓居民共同承擔10%的費用,主要是培養他們花錢享受服務的意識,從而有利於建立良性循環的長效管理機制。

  為什麼居民要掏10%的費用?

  每戶居民大概要掏多少錢?

  此次整治費用按照9:1的比例由政府和房屋産權人共同承擔,那麼居民究竟要掏多少錢?

  據記者測算,以怡景花園10號樓為例,如果在整治過程中需採購兩台某國産品牌電梯,耗資60萬元,市、區兩級政府共承擔54萬元,該棟樓內208戶居民共承擔6萬元整治費用,在房屋面積均等的情況下,平均每戶居民需付整治費用290元。

  此外,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電梯的日常維護、維修費用也將由全體業主承擔。其中,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由房屋産權人、即小區業主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解決;未繳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在整治工程啟動前,由街道向每戶收取540元,存入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作為今後3年的電梯專項維修資金。還是以怡景花園為例,該小區住戶之前都沒有繳納過維修基金,需繳納3年540元的維修費用,所以本次一共需要繳納830元。

  電梯整治結束3年後的維修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按每戶每月15元的標準向未繳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收取,其中低保戶和困難家庭,由所在區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給予適當減免或補貼。

  有居民不掏錢電梯還修不修?

  根據《南京市老舊高層住宅電梯整治工作意見》,在整治費用及居民繳納的維修基金全部到位的情況下,政府的補貼資金才會進入整治費用專項資金賬戶中。也就是説,只要有一戶不繳納相關費用,這棟樓的電梯整治改造就都有可能無法進行。

  【專家觀點】

  電梯是公共設施,不乘也有責任維護

  對於部分低樓層住戶的説法,東南大學物業管理研究所專家黃安永表示:以“不乘電梯”拒絕履行交費義務,不符合《物權法》規定。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電梯是業主共有部分之一,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也有對共有財産維護的義務。黃安永説,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電梯作為生活的垂直交通工具將越來越少不了,居民不能僅從眼前利益考慮。他認為,此次電梯整治出資方案已經很優惠。在國外,由於住宅屬於私有財産,電梯維保費用都由居民個人承擔。(記者 顧小萍 實習生 於心荷)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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