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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單親5歲娃改姓被拒 將派出所告上法院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1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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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青島7月20日訊(記者 趙壁) 20日上午9點,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原告是5歲的孩子楠楠(化名),被告是青島市正陽路派出所。城陽區的單親媽媽紀女士因給女兒更改姓氏被拒絕,便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派出所告上法庭。

  原告方訴稱,楠楠2006年出生,楠楠的父母2007年協議離婚,楠楠由母親紀女士撫養。楠楠跟隨父姓,後來紀女士考慮到楠楠的成長,想要將楠楠的姓氏改成紀。2010年8月、9月和2011年3月至6月期間,紀女士和她委託的人先後多次到正陽路派出所口頭申請給楠楠更改姓氏,但是全都被明確告知無法辦理。紀女士認為她作為楠楠的法定監護人有權替楠楠更改姓名,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正陽路派出所告上法庭。

  20日上午,在城陽區人民法院庭審過程中,正陽路派出所兩名女出庭民警表示,到派出所辦理業務的人員在登記簿上都有記錄,但是他們查閱後並未發現有申請辦理業務的紀女士的記錄,而且紀女士也從未書面向派出所申請辦理相關業務。原告方律師向法庭表示,紀女士只是提出口頭申請,並未提交書面申請。在主審法官的發問下,兩名女民警表示,即使紀女士提交了書面申請,按照相關規定,他們也不能受理紀女士的申請。

  其中一名女民警庭後告訴記者,父母離異,其中一方要給未成年子女更名需要準備很多材料,但前提是父母雙方協商同意給孩子更名,父母單方面給孩子更名,他們不能受理。

  紀女士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幾年前,紀女士曾就楠楠改姓的問題徵求過前夫的意見,但是遭到反對。後來紀女士舊話重提時,前夫已經離開青島,雙方失去聯絡,前夫的家人也聯絡不上他。紀女士要給楠楠改姓無法徵得前夫的同意。

  庭審程序結束後,法官宣佈休庭,並未當庭宣判。

  離異父母單方給子女更名不予受理

  公安部2002年《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記者撥打青島市公安局戶政服務熱線66573513,諮詢離異父母一方不在,另一方如何給孩子更名的相關問題。值班的女警官明確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必須父母都出面,如果一方不出面,則根本不予受理。

  本報記者 趙壁

  新華網浙江頻道曾報道,父母離異的十歲的杭州四年級小學生小韜想到派出所更改名字,因生父不同意遭到派出所拒絕,小韜和他媽媽一起,把派出所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2008年12月27日,杭州市拱墅區法院受理此案後正式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調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小韜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李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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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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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