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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局告贏防空地下室房東 判其拆除擅改房屋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9日 1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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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秋實) 李先生租下海淀瑞新里小區的防空地下室後,分割成43間房屋並對外出租。海淀區民防局為此將李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拆除擅自改造的43間房屋,並且騰空交還。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審結這起“官告民”案件,判決李先生限期騰空防空地下室,恢復原狀。

  海淀區民防局起訴稱,按照法律規定,他們代國家行使本轄區內人防工程的所有權,並負責管理。2009年11月,民防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瑞新里小區4號樓防空地下室被李先生等人侵佔,並且將該地下室改造成43間房屋,用於出租獲利。海淀區民防局依法對李先生進行了處罰。李先生等人曾保證儘快將防空地下室騰空,但是一直未履行承諾。海淀區民防局於是起訴要求李先生立即將海淀區瑞新里小區4號樓人防工程內擅自改造的43間房屋拆除,並且騰空交還。

  “房子是我花錢租的。”李先生辯稱,他與當時管理瑞新里小區的物業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承租瑞新里小區4號樓地下室,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對該地下室的使用權屬於善意取得。現在他已不在瑞新里小區4號樓地下室居住、經營,因此不同意海淀區民防局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瑞新里小區4號樓地下室的人防設施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海淀區民防局代表國家,有行使管理人防設施的職責,李先生未經海淀區民防局許可,擅自將訴爭的地下人防工程改建為若干獨立的房屋用於出租經營,海淀區民防局對其違法經營依法進行了處罰。雖然李先生承諾限期騰空所出租的房屋,但未能予以騰空,至今仍在經營,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財産所有權。雖然李先生辯稱他與物業公司簽署了租賃合同,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屬於善意取得,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判決李先生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瑞新里小區4號樓地下二層人防工程改建的房屋拆除,恢復原狀,並騰空交付原告海淀區民防局。

  宣判後,李先生提起了上訴。

  此案中,民防局沒有起訴物業公司。據京華律師事務所張朝輝律師表示,物業公司作為出租方,如未取得使用許可,便將防空地下室出租給李先生,並隱瞞情況,也存在一定責任。李先生如果認為受到損失,可以再起訴向物業公司追償。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防空地下室
  • 房東
  • 瑞新
  • 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