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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家樂福售過期金絲棗 顧客對賠償道歉不滿意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23: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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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居住在昆明的張先生反映,6月6日晚在昆明家樂福超市世紀城店購買到了過期半個多月的金絲紅棗,中央臺記者隨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採訪。

  張先生説:我原來在那附近住,已經在那塊兒買東西習慣了,五十多歲快六十了,眼也花了,當時也沒有戴鏡子。結果我挑的這個,回來一打開袋,壞了,整個裏面都發黴了,吃不了,完了我這粽子的餡兒包不了。家樂福這麼大的500強的企業,你們這樣的東西趕在節日能買?”

  保質期18個月,而生産日期為2009年11月20日,已經過期半個多月的金絲棗為何仍在架上出售?對此事件,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公共事務部經理肖信和則表示他們已經按照食品安全法對張先生進行了賠償,並認為這個事件是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

  肖信和説:“我們跟消費者已經溝通過按照食品安全法對他進行退一賠十的處理,我們也仔細核查了相關的情況,主要是由於工作人員在整理盤面的時候沒有注意臨期食品和過期食品的檢查,就出現了這樣的狀態。因為公司對臨期和過期食品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

  嚴格的制度之下,為何仍然出現了過期食品不撤架的情況呢?面對記者的質疑,肖信和認為這件事件是新員工不熟悉業務所為,他們已經通知其它各店加強員工培訓。

  她説:“這個工作人員來的時間比較短,在比較忙亂的情況下,整理盤面的時候有一些疏忽,這是新來員工培訓不到位或者責任心不夠出現的個案,接下來我們會對新來員工首先要宣講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對他們的工作在頻率上或者質量上做一個更嚴格的檢查。”

  過期半個月未撤架,那麼對這期間買到這種産品的消費者怎麼賠償呢?肖信和説目前只發現了一位消費者購買了該貨品,如果再有這方面的投訴他們將按照規定給予賠償。

  她説:“公司自己有規定,而且也是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顧客在食品安全方面有一些問題,他們可以到我們的門店來,真的食品本身有問題我們會做退一賠十的處理,根據顧客不同的情況,有生病需要看病的,涉及交通費或者其它補償的我們都會酌情考慮,我們會負責到底的。”

  雖然6月7日在發現問題後這家店給予消費者了原價十倍的賠償。但是針對這位負責人的説法,張先生卻並不滿意,他認為超市的食品安全制度存在問題但管理者卻不願意面對,他對超市負責人只通過電話道歉的方式也很不滿。

  “賠了,給了七十五塊錢。我的問題不是在錢,我感覺特別不舒服。他不敢出來面對消費者,我們哪錯了,我們可以改,我們出了問題以後不再犯了,沒有一句這樣的話。你沒有誠意啊,你有啥改進啊,問題發現了你不面對現實”

  記者隨即對昆明市工商局市場處進行了採訪,一位姓鄧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於商家售賣劣質過期食品的行為,無論其有意無意也無論數量大小,他們都會一律進行處罰。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從産品質量法、從食品安全法,至少從三個法律來説都可以對經銷者進行查處,只要我們接到舉報或者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過期食品是一定要進行處罰,處罰的額度是按照銷售金額或者變質貨物的貨值來確定。當然數量很大的話,那麼對它就會有相當大的經濟震懾力了。”

  但同時,他也認為目前的法規對於只出售了少量過期貨物的經銷商來説處罰的效果有限。

  “比如我舉個例子,他只有一袋,我按照法規最大的兩倍三倍的上限對他進行處罰,一袋棗20塊錢,即使按三倍處罰,我只能罰他60元,只能對他規範管理起到教育作用,起不到對他進行經濟懲戒的作用”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過期食品
  • 賠償
  • 金絲棗
  • 經濟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