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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申請10月8日起從嚴 允許本市戶籍跨區選房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1日 1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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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提交前12月公積金、社保、納稅證明 允許本市戶籍“跨區”選房

  本報訊 10月8日起,北京保障房審核、配租配售將更加嚴格。經適房和限價房申請家庭成員只能包括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而不再包含父母;申請保障房的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繳稅情況證明;申請家庭輪候期間如果戶籍在本市範圍內遷移,可“跨”到“新區”選房。

  昨日,市住建委出臺了《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審核配租配售管理等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嚴格資格審核管理。市住保辦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各區縣在過去幾個月大規模政策房資格復核中的瞞報、漏報現象,《通知》從申購家庭成員範圍、資格審核、配售政策、瞞報家庭退房程序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主要有四大變化。

  第一個變化是申請家庭成員構成。過去,保障房申請人可以和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請,而新規定明確,10月8日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房申請家庭成員只能包括申請人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包含父母;廉租房申請家庭成員構成不變,即仍可帶著父母一起申請。

  第二個變化是增加了資格審查要件。申請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繳稅情況證明。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須填寫未繳納上述各種費用的書面承諾。在審核備案過程中,如發現申請家庭成員能夠提供但未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按照瞞報家庭申請情況處理。

  第三個變化,是針對部分申請人故意轉移房産造成名下無房假象的現象,《通知》規定了申請家庭必須在出售或贈與的住房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年限滿三年後,方可申請保障性住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登記日期(填發日期)或完稅時間為準。

  第四個變化,是進一步明確已經通過定向安置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定向安置協議中已明確作為安置對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積核定為家庭住房面積。

  在搖號配售方面,新規定也更加人性化。如對子女年滿10歲的單親2人戶家庭,家庭無原住房的可配售兩居室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房;申請家庭成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優先配售。

  另外,對很多保障房家庭一直期待的“跨區選房”,昨天出臺的新規定也有了突破。申請家庭輪候期間家庭成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遷移的,可向戶籍遷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提出保障資格跨區遷移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戶籍遷出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系統中辦理跨區變更登記,將申請家庭材料送到申請家庭遷入區(縣)住房保障部門,遷入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跨區變更證明》5個工作日內接收輪候家庭信息。家庭備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備案日期為準,原登記編號不變。而輪候家庭辦理保障資格跨區遷移後兩年內不得再次辦理保障資格跨區遷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