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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保障房將不得帶父母共同申請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1日 11: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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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海淀區清河小營金隅美和園限價房小區,一些住房困難居民領到了象徵入住資格的大鑰匙。 本報資料圖 張濤 攝

  今後,北京經適房和限價房的申請人,將不得再帶父母一起申請。昨天,北京市住建委發佈了《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審核配租配售管理等問題的通知》,明確經適房和限價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只包括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該新規將於10月8日起實施。

  經適房限價房申請主體有變

  按照過去的規定,北京保障房的申請家庭成員,要求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昨天發佈的《通知》明確,購買經適房和限價商品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成員仍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

  書面承諾失實按瞞報處理

  同時,北京將進一步嚴格保障房的資格審核。首先,在資格審查中,增加申請人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保障房的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的繳納情況證明。

  對於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請家庭成員,須填寫未繳納上述各種費用的書面承諾。承諾如果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自己有上述繳費情況的,本人同意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取消申請資格,按照瞞報家庭申請情況處理。

  售房三年後可申請保障房

  昨天發佈的新規還明確,如果申請家庭將自己的住房出售或將贈與他人,而後又想申請保障房,則必須在辦理出售或贈與手續年滿三年後,才可以申請保障房。

  此外,還明確規定,已經通過定向安置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