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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設項目貸款相關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出臺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9日 1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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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範有關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核算,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建金[2009]160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相關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相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遵照執行。

    附件: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相關業務會計核算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

    貸款相關業務會計核算辦法

    一、總説明

    (一)為了規範有關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貸款)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字[1999]33號)、《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建金[2009]160號)和《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0]12號)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關於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建金[2010]100號)規定的28個建設項目貸款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積金。

    (三)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字[1999]33號)中涉及建設項目貸款業務的相關會計科目下分別按照建設項目貸款業務和在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增設相關明細科目。其中,對於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相關明細科目會計處理沿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相關規定,對於建設項目貸款業務相關明細科目會計處理遵照本辦法規定。

    (四)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會計科目的修訂

    (一)第121號科目委託貸款

    1.科目設置及核算內容

    本科目下設置“個人貸款”和“項目貸款”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按照規定在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個人住房貸款)和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貸款)的款項。其中,“個人貸款”一級明細科目按照借款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項目貸款”一級明細科目按照建設項目貸款借款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主要賬務處理

    (1)按規定發放建設項目貸款時,借記本科目(項目貸款),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本息合計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貸記本科目(項目貸款),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貸記“業務收入”科目。

    (2)對於借款合同約定到期未歸還的建設項目貸款,應轉作逾期貸款處理,自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借記“逾期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項目貸款)。

    (3)對借款人申請建設項目貸款提供的抵押物,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記抵押擔保情況。

    (二)第122號科目逾期貸款

    1.科目設置及核算內容

    本科目下設置“個人逾期貸款”和“項目逾期貸款”兩個一級明細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約定到期未歸還的委託貸款。其中,“個人逾期貸款”一級明細科目按照借款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項目逾期貸款”一級明細科目按照建設項目貸款借款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主要賬務處理

    (1)對於借款合同約定到期未歸還的建設項目貸款,應轉作逾期貸款處理,按照建設項目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項目逾期貸款——借款人——本金),貸記“委託貸款”科目;按照已計提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本科目(項目逾期貸款——借款人——應收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建設項目貸款轉入逾期貸款後,不計提孳生的逾期利息和罰息,但應當設置備查簿登記逾期貸款利息和罰息的借款人、計息時間、金額和性質等相關信息。

    收回逾期貸款的還款時,應首先衝減本金,按收回的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項目逾期貸款——借款人——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收到的還款衝減逾期前已計未收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項目逾期貸款——借款人——應收利息);逾期前已計未收利息收回後的還款作為逾期後的未計利息和罰息確認為當期業務收入,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業務收入”科目。

    (2)按規定程序經批准核銷的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時,借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項目逾期貸款——借款人);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銷後貸款又收回的,按收回的建設項目貸款本息合計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三)第301號科目貸款風險準備

    1.科目設置及核算內容

    本科目下設置“個人貸款風險準備”和“項目貸款風險準備”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按規定提取的個人住房貸款和建設項目貸款風險準備。

    2.主要賬務處理

    (1)年度終了,應按規定對建設項目貸款提取風險準備。提取貸款風險準備時,借記“增值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項目貸款風險準備)。

    (2)對確實無法收回的逾期貸款,按規定程序經批准作為呆賬的,沖銷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借記本科目(項目貸款風險準備),貸記“逾期貸款”科目;同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呆賬貸款,如果以後又收回的,按實際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項目貸款風險準備);同時,借記“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四)第321號科目增值收益分配

    1.科目設置及核算內容

    本科目“提取貸款風險準備”一級明細科目下設置“提取個人貸款風險準備”和“提取項目貸款風險準備”兩個二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按有關標準提取的、從增值收益中列支的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準備和建設項目貸款風險準備。

    2.主要賬務處理

    按規定標準提取建設項目貸款風險準備時,借記本科目(提取貸款風險準備——提取項目貸款風險準備),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

    (五)第401號科目業務收入

    1.科目設置及核算內容

    (1)本科目“委託貸款利息收入”一級明細科目下增設“個人貸款利息收入”和“項目貸款利息收入”兩個二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和建設項目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其他收入”一級明細科目下設置“個人貸款逾期罰息收入”和“項目貸款逾期罰息收入”兩個二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和建設項目貸款逾期罰息收入。

    2.主要賬務處理

    (1)期末,按計算的當期由建設項目貸款形成的應收未收委託貸款利息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委託貸款利息收入——項目貸款利息收入)。收回建設項目貸款,按本息合計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貸記“委託貸款”科目,按已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貸記本科目(委託貸款利息收入——項目貸款利息收入)。

    (2)對於建設項目貸款的逾期利息和罰息收入,應當在收到時,按收到的利息和罰息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收入——項目貸款逾期罰息收入)。

    (六)第411號科目業務支出

    1.科目設置及核算內容

    (1)本科目“委託貸款手續費支出”一級明細科目下設置“個人貸款手續費支出”和“項目貸款手續費支出”兩個二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和建設項目貸款支付的手續費支出。

    (2)本科目下設置“項目貸款其他支出”一級明細科目,核算建設項目貸款發生的評估費、訴訟費等費用。

    2.主要賬務處理

    (1)按照規定支付給委託銀行發放建設項目貸款的手續費金額,借記本科目(委託貸款手續費支出——項目貸款手續費支出),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2)支付建設項目貸款發生的評估費、訴訟費等費用時,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本科目(項目貸款其他支出),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其中,評估工作應委託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的具有專業資質和相關經驗的仲介機構完成,發生的評估費支出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三、建設項目貸款情況表

    (一)報表樣式

    增加《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情況表》(會住房01表附表1),

    (二)編制説明

    1.本表按季度和年度報送,反映建設項目貸款本季發放、本金收回和貸款餘額等情況。年度報表中應當將本表中的“   年第 季度”改為“   年度”。

    2.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項目名稱”和“項目編碼”項目,反映建設項目的具體名稱和編碼。本項目應根據《關於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填列。

    (2)“借款人”項目,反映建設項目的借款方。本項目應根據《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借款合同》填列。

    (3)“期初項目貸款餘額”項目,反映截至本期期初已發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設項目貸款(包括項目逾期貸款)餘額情況。本項目中“期初餘額”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期初借方餘額和“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期初借方餘額合計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貸款餘額”欄目按照“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本期期初借方餘額填列。

    (4)“發放項目貸款本金”項目,反映建設項目貸款本金的發放情況。其中,“累計發放”是指按照建設項目歷年累計發放金額。本項目中“本期發放”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本期借方發生額填列,“累計發放”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各項目歷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5)“收回項目貸款本金”項目,反映建設項目貸款本金的回收情況。其中,“累計收回”是指按照建設項目歷年累計收回金額。本項目中“本期收回”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和“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本期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累計收回”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和“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各建設項目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歷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6)“期末項目貸款餘額”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發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設項目貸款(包括項目逾期貸款)餘額情況。本項目中“期末餘額”欄目按照“委託貸款——項目貸款”科目和“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各建設項目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期借方餘額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貸款餘額”欄目按照“逾期貸款——項目逾期貸款(本金)”科目本期期末借方餘額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