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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行李丟失論斤賠被指霸王條款 合法但不公平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08日 14: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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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行李丟失論斤賠,該改了!

  坐飛機最痛苦的是什麼?人到了,行李隔天才到。坐飛機最最痛苦的是什麼?人到了,行李丟了,機場的賠償標準與丟失物品的總價值相去甚遠。

  武漢網友“Jua瓜”就體驗了這種“最最痛苦”。近日,他攜女友赴香港採購婚禮物品,乘飛機返程後發現,裝有價值4萬餘元物品的行李箱不翼而飛。機場方面稱,若找不到行李,將按每公斤100元的標準賠付,賠償數額共計2400元。損失慘重的“Jua瓜”發微博直呼“心寒心裏好苦”。

  經查閱相關法規和走訪專家,記者發現機場的賠償方案確實于法有據,符合現行行業法規。但由於民航相關法規帶有嚴重滯後性,賠償成本太低,使得一些機場以此為“護身符”,不去積極改進托運行李的管理。專家建議儘快修改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規範托運行李丟失的賠償大環境。

  “丟西瓜賠芝麻”合法不公平

  行李丟失或損毀、航班延誤和售票服務等三方面的投訴,長期佔據著航空運輸投訴“前三甲”。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中國民用航空局及部分省市消協發佈的《2011年航空服務消費者調查報告》顯示,21.2%的被調查者有過行李丟失或損毀的經歷,其中只有17.7%得到賠償。獲賠者中,43.6%對賠償結果不滿意。

  根據1996年實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規定,下機發現行李丟失的乘客,需要及時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單》,然後等候通知。航空公司對於行李的查找期限一般是21天,從旅客向航空公司申報之日算起。對於查找21天后仍未找到的,進入賠償程序,並遵循“按斤賠償”原則。

  被調查者的不滿意多數來自賠償標準。國務院2006年發佈《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提高對旅客托運行李和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000元,之前十年通行的標準僅為每公斤50元。

  “從民航法及上述法規來看,論斤賠償是符合現行行業法規的。”北京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起淮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1996年制定的賠償標準,符合當時國情和經濟水平。2006年雖然提高至每公斤100元,但是經過16年的市場經濟發展,物價早已翻了很多倍,再繼續使用滯後性的法律,對消費者來説顯然不公平合理,應該被視為是“霸王條款”。

  賠償標準還有國內航線與國際航線之分。3000元是國內航線賠償限額,而國際航線則根據國際民航推出的《蒙特利爾公約》規定,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1萬元)。中國政法大學航空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子勤説,國內國際雙重標準,賠償限額相差好幾倍。近年來國內物價飛漲導致通貨膨脹,國內的賠償標準已明顯偏低,顯失公平。

  “老標準”遇上“新訴求”

  算時間,網友“Jua瓜”丟失的行李還沒有進入賠償程序。那麼,他還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賠償嗎?專家建議“Jua瓜”蒐集相關證據材料,可以通過訴訟依法維護權益。

  “從理論上講,乘客將行李托運,實際上就與航空公司達成了運輸合同。托運行李丟失,如果涉嫌盜竊,則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如果是因為機場工作人員疏忽造成遺失,則屬於民事糾紛,應該由航空公司和機場承擔責任。”張起淮認為,“Jua瓜”首先應該明確航空公司是否盡到告知義務,使其知悉行李托運的相關規定,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儘管最終不一定能得到全額賠償,但至少不再論斤計算。不過這種訴訟常面臨取證難的問題,對於行李物品的價值缺少鑒定依據”,張起淮指出,旅客最好在托運單上,將所托運行李中主要物品和價格寫清楚,以便發生行李丟失時用做取證,還要注意留存購物小票和發票等物證。

  據“Jua瓜”稱,丟失的行李箱中有項鏈、手錶等貴重物品,這明顯不符合民航運輸規則。按規定,貨幣、珠寶、貴重金屬和其他貴重物品不得夾帶在行李中。“對旅客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的損失,航空公司和機場不承擔責任。”張起淮説,若提起訴訟,這一點恐怕對“Jua瓜”不利。

  如果“Jua瓜”就丟失行李問題向法院提出訴訟,無論最終的結果是輸是贏,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至少可以引起關注,促使相關管理部門修改規章,提高賠償限額。包頭空難(2004年11月21日,東航從包頭髮往上海的““5210次航班發生墜毀,55人遇難)的相關賠償訴訟,就對《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出臺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朱子勤説,新規將空難的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

  除正常辦理托運業務外,按照規定,旅客還可以通過聲明價值和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對貴重物品進行保護。旅客可在登機前對托運物品的價值進行聲明,並加付一定的聲明價值附加費,最終可按聲明的價值賠償。“但航空公司不會主動提醒旅客辦理,而且規定價值限額為8000元。這個標準對現在的一些旅客來説,可能還不夠一隻名牌手包或一套名牌西裝的價錢。”張起淮認為,主動聲明價值雖然可以提高賠償金額,減少損失,但是與很多乘客行李價值相比,仍然是少之又少。

  對於購買額外商業保險的做法,朱子勤認為也不見得是一劑良方。因為辦理商業保險手續繁瑣,還要旅客加付費用,這和聲明價值一樣,都會增加旅客的額外支出,這實際是乘客在為航空公司轉移托運負擔的行為買單。最現實的方式還是應該呼籲修改相關法規,提高賠償責任限額。

  賠償標準應成民航法修改重點

  賠償方式不科學、賠償額度受限、賠償標準偏低,這些在現實中備受詬病的行李丟失賠償問題,最終都指向一個問題:現行民航法嚴重滯後。“一部法律運行16年從未修訂,而且是中國社會變革最深刻、市場經濟發展最迅速的16年,民航法的‘力不從心'不言而喻。”張起淮説。

  “民航法1996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訂,所以民航法中直接援引刑法的條款,已經完全對不上號,甚至有些條款已經廢止,兩法條款經常出現衝突。”張起淮告訴記者,現行民航法對於司法實踐、實際操作都沒有太多理論指導意義,急需大修。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刑法等與民航法相關的法律,相繼出臺、修訂或進入修改程序,民航法大修的條件已相對成熟。

  實際上,國內國際航線賠償的雙重標準也是民航法與《蒙特利爾公約》衝突的表現。1999年,我國已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公約于2005年7月31日起在我國正式生效。但民航法與公約在行李損失賠償標準等問題上相差懸殊。張起淮、朱子勤一致認為,這應當成為民航法修改的重點,實現與國際通用標準的接軌。

  “特別應該強調的是,公約實行限額定期審查機制,賠償限額通過限額復審,已于2009年12月30日起提高至1131特別提款權。”朱子勤説,根據經濟發展及通貨膨脹狀況不斷提高賠償責任限額是國際通行做法,應當被我國立法所借鑒,寫入修改後的民航法中。

  此外,“還要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刑法等相關法律協調一致,對於這些法律裏相關賠償標準可以借鑒,甚至直接引用。”張起淮建議,民航法修改應與現代航空服務理念一致,強調以人為本、便利旅客的原則,同時要兼顧市場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摒棄不合理的賠償標準,提高航空公司的責任意識。(張燦燦)

熱詞:

  • 賠償標準
  • 行李托運
  • 賠償責任
  • 行李物品
  • 不承擔責任